释字第 738 号 【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距离限制案】
中华民国 105年6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16544号
解释文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电子游
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自治条例之规定,尚无牴触法律保留原则。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
设置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 限制级:……应距离幼稚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一千
公尺以上。”台北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前条营业场所(按
指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包括普通级与限制级),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
医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园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于中华民国
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继续适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
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违反宪法中央
与地方权限划分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惟各地方自治团体就电子游戏场业营业
场所距离限制之规定,允宜配合客观环境及规范效果之变迁,随时检讨而为合理之调整,
以免产生实质阻绝之效果,并此指明。
理由书
人民营业之自由为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及财产权所保障之内涵。人民如以从事一定之营业
为其职业,关于营业场所之选定亦受营业自由保障,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
为必要之限制,惟若仅属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
必要之规范,而无违于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迭经本院解释在案(本院释
字第四四三号、第七一六号及第七一九号解释参照)。又宪法规定我国实施地方自治。依
宪法第一百十八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为实施地方
自治之依据。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得就其自
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以自治条例规范居民之权利义务,惟其内容仍不得牴
触宪法有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定、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电子游戏场业……,应……向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下列事项之登记,始
得营业:……六、营业场所之地址及面积。”经济部为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之中央主管
机关(同条例第二条参照),本于主管机关权责修正发布之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
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申请作业程序:电子游戏场业…
…,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或变更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场所1.符
合……自治条例……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一)仅指明申请核发上开级别证或变更登记
应适用之法令,为细节性、技术性之规定,是系争规定一尚未牴触法律保留原则。惟各地
方自治团体所订相关自治条例须不牴触宪法、法律者,始有适用,自属当然。
宪法于第十章详列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左列事项
,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第一百十条
第一项第十一款复规定:“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
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另于第一百十一条明定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
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一县性质者则属于县之均权原则,藉以贯彻住民自治、因地制宜
之垂直分权理念。由于现代国家事务多元复杂,有时不易就个别领域为明确划分,亦不乏
基于国家整体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课予地方协力义务之事项(本院释字第五五0号解释参照
)。若中央就前开列举事项立法赋予或课予地方执行权责,或地方就相关自治事项自行制
定自治法规,其具体分工如有不明时亦均应本于前开均权原则而为判断,俾使中央与地方
自治团体在垂直分权之基础上,仍得就特定事务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协力之关系,以收因
地制宜之效,始符宪法设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释字第四九八号解释参照)。准此
,中央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制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于该条例第十一条赋予地方主管
机关核发、撤销及废止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相关事项登记之权,而地方倘于不
牴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就相关工商辅导及管理之自治事项(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七款
第三目、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三目参照),以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均为宪法有关中
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范所许。
又自治法规除不得违反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权之限制,仍应符合宪
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就此,宪法第一百十八条就直辖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
法律定之;嗣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亦明定省、县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二十五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
权,制定自治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二、创
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者。”基此,地方自治团体倘就其自治事项
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于合理范围内以自治条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权,与宪法第二十
三条所规定之法律保留原则亦尚无牴触。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
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二 限制级:……应距离幼稚园、国民中、小学、高中、
职校、医院、图书馆一千公尺以上。”(下称系争规定二)台北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
条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北县改制为新北市时继续适用;后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前条营业场所(按指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包括普通级与限制级
),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下称系争规定三)
桃园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继续适用)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
八百公尺以上。”(下称系争规定四)均涉及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之规范,属工商辅导
及管理之事项,系直辖市、县(市)之自治范围,自非不得于不牴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
以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前揭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有关电子游戏场
业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规定,即可认系法律
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间所设之最低标准,并未禁止直辖市、县(市)以自治条例为应保
持更长距离之规范。故系争规定二、三、四所为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
学、高中、职校、医院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较严格之规定,尚难谓
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原则有违,其对人民营业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
括授权之范围,从而未牴触法律保留原则。至系争规定二另就幼稚园、图书馆,亦规定应
保持一千公尺距离部分,原亦属地方自治团体自治事项之立法权范围,亦难谓与中央与地
方权限划分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有违。
因电子游戏场业之经营,对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国民身心健康足以产生
不利之影响,立法者乃制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以为管理之依据(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
例第一条参照)。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
、高中、职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为达成上开立法目的之一种手段。系争规定二将限制
级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应保持之距离延长为一千公尺,且含幼稚园、图书馆为电子游戏
场业营业场所应与其保持距离之场所;系争规定三、四则分别将应保持之距离延长为九百
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究其性质,实为对从事工作地点之执行职业自由所为限制,故
除其限制产生实质阻绝之结果而涉及职业选择自由之限制应受较严格之审查外,立法者如
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该限制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又别无其他相同有效达成目的而侵害
较小之手段可资运用,而与其所欲维护公益之重要性及所限制行为对公益危害之程度亦合
乎比例之关系时,即无违于比例原则(本院释字第五八四号、第七一一号解释参照)。系
争规定二、三、四所欲达成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国民身心健康等公益之
立法目的洵属正当,所采取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应与特定场所保持规定距离之手段,不
能谓与该目的之达成无关联。且各直辖市、县(市)就其工商辅导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项
,基于因地制宜之政策考量,对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设定较长之距离规定,可无须对接
近特定场所周边之电子游戏场业,耗用钜大之人力、物力实施严密管理及违规取缔,即可
有效达成维护公益之立法目的,系属必要之手段。至该限制与所追求之公共利益间尚属相
当,亦无可疑。尚难谓已违反比例原则而侵害人民之营业自由。惟有鉴于电子游戏场业之
设置,有限制级及普通级之分,对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国民身心健康所可能
构成妨害之原因多端,各项原因在同一直辖市、县(市)之各区域,所能产生影响之程度
亦可能不同。加之各直辖市、县(市)之人口密度、社区分布差异甚大,且常处于变动中
。各地方自治团体有关距离限制之规定,如超出法定最低限制较多时,非无可能产生实质
阻绝之效果,而须受较严格之比例原则之审查。相关地方自治团体允宜配合客观环境及规
范效果之变迁,随时检讨而为合理之调整,并此指明。
另声请人之一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诉字第五六号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
度判字第七四0号判决,适用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八条但书所表示之见解,与台中高等行
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诉字第八七七号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00五号判决所表
示之见解有异,声请统一解释部分,并非指摘不同审判机关(如最高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
)之确定终局裁判就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见解有异。是此部分声请,核与司法院大
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符,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并此指明
。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黄茂荣 陈 敏 叶百修
陈春生 陈新民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来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38
以上
作者:
preed (Freedom)
2016-06-25 16:10:00谢谢分享
作者:
wangiam (老王先生)
2016-06-25 16:51:00感谢,好像有个也是电子游艺场的解释,内容也差不多的。
作者: yniaw0315 ( ) 2016-06-25 19:47:00
感谢分享
同嘘736是说这梯大法官解释频率比许宗力老师他们少超多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6-06-25 20:03:00分享给推
作者: arise119044 2016-06-25 21:11:00
736怎么了吗?
作者:
ja8256 (P.P)
2016-06-25 22:02:00可能觉得736这个解释对声请人完全没帮助吧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6-25 22:04:00736根本多此一举
作者: tarantula610 (冲车大将军) 2016-06-25 22:24:00
736是大法官教小法官做事XD
736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啊 怎样申请人:大法官,为什么我的东西不能救济大法官:请依照规定救济人家就不能救济才来问的 你回已有救济规定个屁喔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25 22:36:00736就是多了块鱼的释字
作者:
JillWu ( 同学)
2016-06-26 00:12:00以后去网咖要搭公共汽车了
作者:
joanong (轻轨小妹)
2016-06-26 00:32:00跟最高行政法院94.96年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好像 都是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什么的 在讲上乘条例和横出条例那里读到的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16-06-26 00:41:00736让法院要为实体判决,避免程序就遭裁定驳回,会没用吗?
作者:
a7107772 (板桥萧博骏)
2016-06-26 01:49:00靠北原来u大师也是法律人喔...幸会幸会
736解释看懂再说多余吧 看懂之后会说当事人不能救济的人只能多多保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