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诈骗集团的首脑,于东南亚某一国家内设置电话诈骗的机房,由甲在国内指挥监控整个诈骗行动,并分别由该诈骗集团的成员乙、丙、丁等人赴该地之通讯机房,负责行电话诈骗。其以东南亚各国之人为诈骗对象,所得之诈骗所得,再从东南亚汇回给甲,尔后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诈骗先后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币数亿元。后诈骗行动暴露,为当地警方所侦破,经解送回国,交予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试问甲、乙、丙、丁之犯行应如何处理?
我想问 就审判权的部分
不符合属人原则刑 7 最重3年以上(339-4加重诈欺法定刑是1年上7年以下)
所以 适用属地原则 刑4? 结果发生地?还是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