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起争议啦
参考一下,至于该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嗣后有无被废弃?
66年7月2日台66刑(二)函字第1000号法律问题:
“放逸他人车辆轮胎内空气,致车辆无法行驶,是否构成犯罪?”
研究意见:
放泄他人车辆轮胎内空气,致令车辆无法行驶,是否构成犯罪?按
空气充入轮胎之内,仅助成车辆之效用,空气本身原则止应无经济
价值,本题情形与毁损要件不合。
又本题之“他人车辆”,与供运输之舟车有别,而所谓“放逸”车
胎空气之行为,亦与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或剥夺人行动自由
罪三要件件未尽相符,以甲说之结论为当。
注:甲说“放逸车辆胎内空气,并非毁坏轮胎,空气非财产故不成
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