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行政法有一题我觉得疑惑,想请教大家的想法~
题目:针对下列何种行为,可以向保训会提起复审?[102荐升]
(a)公务人员职务平调
(b)校长调任督学职务
(c)机关首长的公务人员之停职处分
(d)公务人员乙等之平时考绩
答案是(c)
百分百解答是说:停职是行政处分性质,不服得提起复审之救济
但是之前上林清老师教的,我作的笔记是:
复审的标的为行政处分,停职的性质不是行政处分故不能复审
而我翻课本也只找到法院实务见解:应许其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以资救济,
始符合宪法所保障服公职权利。
找不到有说停职可以复审的部分,请问我哪边误解呢? 谢谢大家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