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诉不可分的问题

楼主: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0 12:51:45
甲一行为过失伤害乙和丙
乙提告诉经检察官起诉后无罪判决确定
后丙提告诉的问题
想请问
1.乙的告诉效力仅及于甲伤害乙 那检察官提起之公诉效力本应依267有客观不可分 但告诉权系各别行使 则甲伤害丙的部分是因欠缺诉讼条件故法院不受理丙之部分还是本来就不在起诉效力范围?
2.事后丙提的告诉我看了67年第10次刑庭决议依一行为受一次审判之原则丙提告诉后经起诉法院应免诉判决
那这样告诉权分别行使的意义在哪呢?
总觉得不难 但就是转不过来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5-20 13:20:00
乙的部分都无罪判决确定了,就没有单一性的问题啦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5-20 15:24:00
1、应该是本来不在起诉效力内,后法官审理后若认二者皆有罪+具有审判不可分关系时,该一部起诉效力方及于另一部份。2、告诉权分开行使可能是因为,若今天乙撤回告诉,总不可能撤回的效力及于丙吧XD还请板上诸位大大指教…
作者: ht801246 (为什么??)   2016-05-20 16:26:00
简单的来说,在267下,用"两者皆有罪"来处理起诉不可分但在67.10th下,讨论既判力不可分的时候又跳脱"两者皆有罪"的概念至于你所说的告诉问题,它是诉讼条件,有它在告诉乃论之罪下,检察官才可以发动起诉。若丙为未提告诉下检察官起诉,这情形下,法院不会下免诉判决了,会下不受理判决。因为会先审查诉讼条件是否具备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6-05-20 21:43:00
有罪才有可不可分的问题
楼主: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0 23:54:00
有点搞不懂 如果有罪始生不可分 那先前无罪和丙之诉不就是可分吗?为何决议要认为应免诉呢?
作者: Banridi (Ban)   2016-05-21 01:14:00
告诉不可分跟单一性无关 分开处理。浅见以为单一案件一部审理,他部是潜在部分。但因为一部无罪,不及他部。他部起诉后,法院判免诉而非不受理...。请问是这样吗?
楼主: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1 18:41:00
如果不及他部,那法院应审判丙的部分不是吗?为何要免诉呢?
作者: bearsjing   2016-05-21 23:08:00
厘清:1. 一行为犯数罪名=是数案件,不是单一案件(故甲伤害乙丙,侵害法益-受各别,为数案件,仅依刑55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2.故乙提告诉,依刑诉267(起诉不可分),检官起诉效力及于甲伤丙=法院应就甲伤乙,甲伤丙,并同审理。3.故该无罪判决,既判力及于两伤害事实,如丙之后告诉,检官应不起诉诉(252第一款); 如检管起诉,法院应免诉(302第一款),与 67Y10th见解同4. 告诉权分别行使意义在于,一案件有数告诉权人,告诉权得独立行使(比如A扁B,B碍于A是老板不告诉,但B的老婆不爽提告),以及告诉权期限各别起算5.所以告诉权分别行使,于想像竞合,只是会形成起诉及于乙所告诉的甲伤乙之事实,也及于甲伤丙之事实,与告诉权分别行使并无矛盾(如乙的配偶也得独立告诉,这才是告诉分别行使的情形)
楼主: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3 08:19:00
感谢b大讲解!我卡的点还是在于想像竞合虽然是数罪 不过不是被归于事实单一吗?即是被告单一+一犯罪事实=一案件而若被害人单一之情况 例甲一行为伤害乙又毁损其财物 于此情形告诉系可分 乙如仅就伤害提告诉 检察官则不得就毁损部份起诉 怎么被害人不同效力反而及于全部?还是法院能就毁损一并审理?如同能审理伤害丙之部分那样?简单总结是乙告诉效力不及于丙 但审判结果及于丙这样吗?再一次谢谢各位版友解答
作者: bearsjing   2016-05-23 13:51:00
1.查询大师课本...单一案件=被告单一+犯罪事实单一,如果依此说法,想像竞合应是一案件。(所一丢一颗手榴弹炸死100人是一案件)依67Y10th,甲一行为伤乙并毁损其衣物(被害人同一的想像竞合),法院审理事实范围及于伤害及毁损,但吊诡的是,毁损是告乃罪,毁损未告诉理应不受理,但审理事实却及于毁损!! 此是否为67Y10th的bug?,未考虑到想像竞合其中如有告诉乃论罪而未经告诉的情形?
作者: anomie111 (如云)   2016-05-24 04:14:00
恩根据我问某老师,他说不用这么复杂,用同一案件就可以理解。后案件提告后,检察官起诉,但因为后案与前案是同一案件,同被告,同犯罪事实(法律上同一),所以同一案件既经无罪判决确定,再为起诉,法院就该下302这样理解就不会被实务的有罪有罪不可分给打结以上供参考。
楼主: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6 14:31:00
好的!谢谢楼上 我想我就不要太躜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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