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879Ⅲ

楼主: homersimpson (荷马‧辛普森)   2016-04-27 12:34:15
民法§879Ⅲ (物上保证人对保证人的求偿权)
Q:某一债权同时有保证人&抵押权作为担保
在主债权罹于时效之后,债权人实行抵押权(§880)受全部清偿,
因为超过抵押物的分担额,所以抵押人欲向保证人依§879Ⅲ求偿。
→ 保证人能主张时效抗辩吗?
这个考点101律师民法第二题考过,
但有的书说§879Ⅲ是新生的权利,所以保证人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有的书说 §879Ⅲ源自于原债权,所以保证人能主张时效抗辩。
有人有确定的答案吗?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4-27 12:41:00
法学没有标准答案,你觉得那个说法能说服你就采那说
作者: ppingin (唉)   2016-04-27 13:11:00
你考上律师,拗不出所谓正确答案以外的答案,怎么执业呀
作者: count52   2016-04-27 13:12:00
没有对错 只有论述扎不扎实 你说少数说是错的会被骂喔律师执业光举证就几乎决定输赢 法条真的还好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4-27 13:21:00
推c大,并且回应原po,你若去翻不同家解题或是你信任的解答,答案常常都不同,就像法院对同样法条会有不同的看法一样。重点在于你采取立场后论述一贯。而且建议你要先想一下,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争议都是甲说乙说之后出现折衷丙说。建议你可以多看看各方说法,自己思考在采取立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4-27 14:31:00
我个人比较赞成内部求偿权是新权利(时效自清偿时起算)的说法,毕竟当初债权人要向抵押人或是保证人求偿是他的自由,抵押人或保证人无法决定清偿顺序,既然如此,那在内部求偿权就应该保护清偿人,以免因为偶然因素造成无法向真正债务人求偿的危险由清偿人负担。另外,如果承认债务人时效抗辩延续,可能导致无人愿意担保债权,反而不利于资金融通。
作者: perstoocute (圆阿滚)   2016-04-27 14:36:00
赞同新法兰克大大的看法XD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04-28 00:55:00
反对新法兰克的说法。首先,法条写得很明确,“承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因为时效抗辩无法求偿,怎么能换个手就能求偿?那么,债权让与是不是也要时效重行起算?资金融通是什么理由真的看不懂。资金融通比时效制度还重要?大法官说时效是为公益而设,资金融通算老几?“以免因为偶然因素造成无法向...”这边就更看不懂了,时效完成最短也要几个月,偶然?再者,债务人本来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怎么能因他人任意清偿就不能主张?那债权人跟保证人勾串一下,债务人不就只能被弄好玩的。你保证人也能主张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你自己不主张让权利睡着,这个结果却要转嫁给有主张的人,这怎么说怎么怪。本题物上保证人就已罹于时效的债权本来就可以拒绝清偿,自己呆呆的要被抵押物被拍卖要怪谁?法律保护善意,但不等于笨蛋就要被保护。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4-28 09:14:00
呃,那个...物上保证人在主债权罹于时效后5年内仍然负担保责任,明文规定在第145条第2项和第880条,这部分我想就没什么好争执了。再来,我想Lawleit大可能因为我用了比较艰涩的说法而有所误解,举个例来说会比较清楚。假设今天甲为了开店打算向银行贷款200万元,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由于自己没有其他高价值财产,所以找了好友乙当保证人,好友丙以其价值300万元土地设定抵押权给银行,开店后却因经营不善,贷款届期无法清偿。这时候银行要向乙或丙请求清偿是他的自由,乙或丙都不能干涉(这就是我说的偶然因素)。那如果假设第879条第3项延续原本债权的消灭时效,那一开始甲要求丙提供担保时,你觉得丙会怎么想,如果我是丙,我一定不会提供,为什么?我现在已经很义气的无偿帮你提供物保了,结果你说假设如银行在贷款债权时效消灭后先跟我求偿,我无法向乙求偿,那是在装笑维吗?银行什么时候要向我求偿又不是我能决定的,他的债权罹于时效不能受偿的危险为什么要我承担啊?白痴才去提供物保,这时候甲可能因为只有乙供人保,银行觉得不够不想借给甲,最后就变成去银行存款的钱无法再贷款出去,资金卡在银行那里,无法推动资本社会发展。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6-04-28 14:57:00
恭喜原po得到两说的详细理由。我投不能求偿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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