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请教大法官释字461号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4-24 22:34:03
关于其中内容:"至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本于五院间相互尊重之立场,并依循宪
政惯例,得不受邀请备询。"
想请问:
1.如果没邀请来备询,三院院长也能不请自来?
2.如果邀请了但不想来,三院院长就能不来?
以上是备询,如果是质询,按照宪法增修第3条:"立法委员在开会时 ,有向行政院院长
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是不是请他们来,他们就一定要来呢?
谢谢。
作者: SoGaBeHa (原来如此)   2016-04-25 02:30:00
你是说立法院质询那三院院长吗…………?
作者: noctylex (夜)   2016-04-25 09:20:00
1.可以来,宪法本文71条。2.宪政惯例是不会邀请他们的,也就是释字461号的意思。至于增修3只提到 “行政院” 跟 “其各部会首长” 就是行政向立法负责的表现。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4-25 12:50:00
请问所以增修3的"各部会首长"不含三院院长囉?所以三院院长也不会被"质询"吗?谢谢
作者: noctylex (夜)   2016-04-25 14:23:00
可以对照一下71条:关系“院”院长 及 各“部会”首长所以不包括各院院长且71条的院长跟首长是“得列席陈述意见”对照一下增修3,意思就是三院院长有事想讲可以出席会议,但不是立法院质询的客体,仅有行政院必须对立法院负责而被质询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4-25 16:48:00
我了解了,谢谢N大!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6-04-25 22:21:00
质询有负责的意味 如果三院长受质询有违宪之虞..跟总统一样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4-25 22:23:00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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