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民法 共有物管理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6-04-24 15:34:24
甲、乙、丙共有一笔土地,每人应有部分均等,对该地之管理,甲、乙、丙三人始终无法
达成协议,甲遂征得乙之同意,决定将该地分成三等分,由自己与乙占有较佳区位部分使
用。请问: (一)对甲、乙所为的管理决定,丙有何救济方法? (二)若丙将其应有部分让
与丁,该管理决定对丁有无拘束力?
各大补习班给的解答都是申请法院裁定变更管理方法和连带赔偿责任。
请问决定将该地分成三等分不是所谓的"分管契约"吗?
那是不是要全体同意才可以?
这样的话这题的解题方向就会完全不同
感谢各位前辈解惑!
作者: flyidiot   2016-04-24 16:23:00
民法820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6-04-24 20:15:00
请问分管契约的定义是什么呀
作者: chihongmse (= =)   2016-04-24 23:00:00
分管契约也是契约,要全体同意。但为了妥善使用共有物,820也赋予多数决的方式作共有物的管理。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6-04-25 11:00:00
感谢指教!
作者: ygagagaga (booboo)   2016-04-26 15:10:00
819是共有物整体的处分变更这边的管理契约是适用820分成三等分不是分割还是共有所以只是管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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