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cid99 (习得乐观)
2016-04-23 21:32:47请问任用法28条第二项的救济?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应予“免职”
有第九款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
任用前发现有前项各款之一,应“撤销任用”
请问:
1.这三段讲的惩处,是否都是行政处分?
2.决定机关分别是谁呢?(ex.铨叙部 公惩会 分发机关)
3.请问撤销任用的救济是否:跟2的直接上级提诉愿、诉讼?
那免职跟退休资遣要怎么救济呢?复审、行政诉讼?
谢谢回答^_^
上课的时候老师说任用法的免职不是行政处分,不能救济你GOOGLE任用法的免职的法律性质,公惩会有涵说任用28条并非惩戒or惩处处分。如有28规定情形,权责长官直接予以免职,且不适用保障法的救济规定。
作者: forget3344 (simon) 2016-04-23 22:07:00
看不懂 为何不能救济
作者:
p1236349 (世事几春秋)
2016-04-23 23:08:00可以先想想看,这是不是对公务员服公职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情呢?此时有没有特别权力关系的突破呢?
因复审的标的是行政处分。它不是行政处分所以不能救济
如果是以考绩法一次记两大过免职可以救济且移送公惩会,但如果是任用法28情况下还是可以提起复审及行政诉讼,但不在送公惩会
作者:
KEYs (ACE)
2016-04-24 02:54:001、三者皆为行政处分(80年判字第470号) 2、决定机构应为其服务机关(任用法施细3) 3、打覆审、行政诉讼(保障法25、72)
作者:
xiun0723 (忘记妳的脸)
2016-04-24 07:07:00y,是行政处分吧?!
S大,考绩法免职和移送公惩会的关系是??它实质是惩戒性质处分但程序是走考绩惩处程序,救济是找保训会复审后行政诉讼。且同一事件已为免职处分,又再移送公惩会的话,原处分会失其效力或您的意思只是“得”再移送公惩会?
一楼是正确的我上陈治宇师也是这样说,除非郭师有特别说是行政处分
作者:
KEYs (ACE)
2016-04-24 09:58:00请问y大是上郭师的课吗?
任用28非考绩和惩戒免职 把他当不得担任公务员的消极要件撤销任用相对于任用系原行政机关为之 应向上级机关提起诉愿
作者:
KEYs (ACE)
2016-04-24 15:34:001、80年判字第470 你有必要详读 2、函释:为期合理用人兼顾公务人力素质,任用前或任用中应切实查核(任4) 3、查核本依法由拟任机关办理及通知查核结果,亦有正当法律程序之规定 4、请针对阁下所附之图档详读其真意
作者:
DaiLove (D.C)
2016-04-24 21:11:00郭爷爷也说不是行政处分。
我是上阿公的课。另外可查公惩会台惠瑞议字1808号函,是说任用法28调所列各款为公务员不得具有的消极资格,非为惩戒or惩处处分(参照释字95号)。如已执行惩戒处分仍可依任用法28条规定予以免职,因为二者是基于不同法律原因,不生一事二罚的问题。超人你所说的考绩免职的部分好像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