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版友们
关于‘行政罚’第二条的强制拆除
一直有以下疑惑无法搞懂,还请版友们分享意见,帮忙解惑
状况:
依建筑法,发现一违建事实,行政机关的处置
# 究竟是依行政罚法第二条强制拆除?
# 还是选择给当事人一个行政处分命他拆除,
如果不拆就移送行政执行分署,迳行‘代履行’,
行政执行分署帮你拆,事后收你拆除费?
同状况
如果代履行就已经可以达到拆除违建目的,
为何还会有‘直接强制’的‘拆除住宅、建筑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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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是‘行政罚’的‘强制拆除’与‘直接强制’的‘拆除住宅、建物’有何不同
但,如果行政机关以‘代履行’就可以达到拆除违建的目的,
根本无须进入‘直接强制’的阶段不是吗?
先谢谢版友们的分享与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