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关于刑诉95条2项

楼主: Balzac (巴尔札克)   2016-04-18 13:22:27
※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铭言:
: 各位好
: 想请教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法95条2项的问题
: 大部分的人都明白95条是非常重要的告知义务
: 也有诸多学说去讨论违反告知义务的效果,但似乎多数着墨于95条1项的4款情形
: 所以想请教若是违反95条2项,即应停止讯问却仍为讯问的情况下,是:
: 1、仍依158-4去权衡其证据能力
: 2、用156认为是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直接排除其证据能力
: 3、类推158-2符合善意例外+任意性例外即得作为证据
: 我自己是认为这种情况已经使被告之防御权无法发挥作用,所以要用2的方法去排除证据
: 能力。
: 还请板上各位大大指点迷津
小弟浅见:
95条第2项但书的立法理由在于尊重被告自主决定,
而违反95条第2项本文效果原本就有明文(如后述),
因此我觉得只有在有发生但书的情形时才需要引用本项。
按93-1第1项第5款及93-1第2项规定,被告等候辩护人到场期间不得讯问(法定障碍期间4HR)。
次按158-2第1项规定,若违背93-1第2项所取得之自白,
除非其违背非出于恶意且被告自白出于自由意志,否则不具证据能力。
以上。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4-18 14:05:00
对耶,一时之间忘了还有93条2项…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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