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民诉197之责问权问题

楼主: xup6eric8019 (おひさま)   2016-04-18 11:32:45
各位版大好
在唸乔律民诉时遇到一些小问题望指教
关于民诉197之责问权
乔律于7-22 7-23页的说明
想问为什么
“误用通常诉讼程序为简易程序”是为当事人利益而设
“应用简易事件而误用通常事件”则非为当事人利益而设?
通常诉讼程序不是较简易诉讼程序有较高的程序保障?既然如此,误通常为简易不是侵害
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而具有高度公益,当事人得随时提出异议?
怎么会变成属于责问权的范畴?
是不是我有什么地方理解错误了?
十分感谢
作者: ken15645 (ken15645)   2016-04-18 13:04:00
程序利益是属于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原则上得自由处分,仅为私益。因此通常程序误用简易程序,因仅涉及当事人程序利益的问题,因此为责问事项。但简易程序误用通常程序,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事件是法律默认不需要消耗过多的法院资源即可处理之事件,因此若有误用,则涉及公益层面的诉讼经济的问题,事涉公益,故非责问事项。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18 13:26:00
我在读的时候也搞不懂
作者: daniel97   2016-04-18 14:46:00
想请问大家程式第二题三、四小题输出的值是多少?!小弟推文错地方 抱歉 应该推前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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