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嫖客&15岁少女问题

楼主: neil0123 (wow)   2016-04-18 10:53:17
Hi ALL
小弟刚在苹果上看到一个新闻如下:
甲女年满15岁意图买两支IPhone6 给父亲&男友, 于是在某论坛刊登援交资讯
乙男看到后, 与甲女约定性交, 双方同意交易的价码为16k
于是在某个公共厕所性交完成, 乙男完事后, 诓称钱放车上, 便自行离去
好奇想请教各位
依照刑221 必须以强暴 胁迫 恐吓 催眠 或其他违反意愿的方式, 才能成罪
但乙男并没有这样做, 所以不能成罪
如果论 刑法240 和诱罪, 并无违反甲女的意愿, 但有施行诈术, 也不合于这条
再论 刑法241 略诱罪, 貌似比较符合, 使未满20岁少女, 脱离家庭监督权
, 而为性交的行为
不过比较麻烦的是, 双方是网络买卖, 当然这是违法的, 而乙男算是施用诈术
是否符合刑法339条第二项 不法之财产上之利益!?
因为这样子就不用付16k了
感觉上应该成立刑法241和诱罪&刑法339二项, 普通诈欺罪
竞合上, 241保护的是家庭监督权&性自主权益, 而339保护的是财产上的法益
所以是否得论法条竞合 依刑法51条, 数罪并罚?
还是说这应论想像竞合, 只能论刑法241条的和诱罪!?
BR
Neil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6-04-18 10:55:00
特别法
作者: kuroobi (无业游民)   2016-04-18 10:57:00
儿少性交易修法叫性剥削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8 11:21:00
我认为是刑法(下同)第227条第3项+第339条第2项。《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1条第1项: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但目前好像还未施行,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印象中内容好像也是一样的。但我认为应该论以想像竞合就是了。
作者: wuzhenwei (David)   2016-04-18 11:36:00
性剥削尚未施行.....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8 11:44:00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2条第1项: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我有查过一些类似案件的刑事判决,是论以想像竞合。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04-18 12:03:00
就227条第3项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4-18 15:35:00
未满16就奸淫幼女就好ㄝ干嘛想那么多?而且就算有满我也认为算违反其意愿(若知其事则不会同意)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18 20:24:00
照楼上的逻辑 一堆骗感情的都构成强制性交了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4-19 00:32:00
能把我爱你跟我等一下拿钱给你两种谎言相提并论我也是醉了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19 14:31:00
你的重点在于违反意愿吧?若知其事则不同意不是吗?
作者: berry07   2016-04-20 04:47:00
227不用讨论有没有违反意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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