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小弟刚在苹果上看到一个新闻如下:
甲女年满15岁意图买两支IPhone6 给父亲&男友, 于是在某论坛刊登援交资讯
乙男看到后, 与甲女约定性交, 双方同意交易的价码为16k
于是在某个公共厕所性交完成, 乙男完事后, 诓称钱放车上, 便自行离去
好奇想请教各位
依照刑221 必须以强暴 胁迫 恐吓 催眠 或其他违反意愿的方式, 才能成罪
但乙男并没有这样做, 所以不能成罪
如果论 刑法240 和诱罪, 并无违反甲女的意愿, 但有施行诈术, 也不合于这条
再论 刑法241 略诱罪, 貌似比较符合, 使未满20岁少女, 脱离家庭监督权
, 而为性交的行为
不过比较麻烦的是, 双方是网络买卖, 当然这是违法的, 而乙男算是施用诈术
是否符合刑法339条第二项 不法之财产上之利益!?
因为这样子就不用付16k了
感觉上应该成立刑法241和诱罪&刑法339二项, 普通诈欺罪
竞合上, 241保护的是家庭监督权&性自主权益, 而339保护的是财产上的法益
所以是否得论法条竞合 依刑法51条, 数罪并罚?
还是说这应论想像竞合, 只能论刑法241条的和诱罪!?
BR
Ne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