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是关于民总87条第2项的隐藏行为
题目:
甲与乙通谋虚伪买卖A车,实为租赁,
甲交付A车予乙后,乙将A车卖给丙(善意)并交付
试问丙得否主张取得A车所有权?
这边老师讲解的思考路线是:
依民法87条第一项,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无效,
故甲乙间买卖契约为无效,
并依87条第2项,甲乙间之买卖行为应适用租赁之规定
乙自始未取得A车所有权,将A车交付与丙之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从而丙得主张善意受让,取得A车之所有权
老师板书写的结论是
"丙得主张甲乙间之虚伪表示(买卖契约)为有效,而取得A车所有权"
问题是,既然主题是讨论隐藏行为,后面应该就是接续讨论善意受让
这边写“虚伪表示(买卖契约)有效”好像有点怪怪的,
应该是:
"丙得主张甲乙间之虚伪表示(买卖契约)为无效,乙无权处分A车,
丙善意受让而取得A车所有权"
才是正确的吧?!
想了想感觉毛毛的(?),是我想错还是老师笔误?
请教各位高手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