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非讼事件的定义?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04-14 13:04:43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铭言:
: 摘录“李源老师有声书85页”:
: 非讼事件乃指并非讼争性质,亦非有对立当事人存在为必要……
: 摘录“姜世明老师.非讼程序之标的”:
: 又可分为传统权利维护事件,及真正争讼事件……
: 摘录“高点体系式分类六法”:
: 乃指当事人间不具讼争性,或虽具讼争性……
: 小妹目前研读法院组织法是以李源老师的有声书为主,姜世明
: 著作为辅,但关于“非讼事件”的定义,好像有些出入,到底
: 非讼事件有无包括“具争讼性质”的部分?@@
: 怕一旦考出非讼事件,万一在定义写得不够精确,可能在分数
: 上会吃亏?谢谢指点
何谓非讼事件,
我认为是在姜世明老师的教科书
确定成为法院组织法出题依据之后,
成为可以争论的点。
加上司法事务官的设置,司法事务官只能执掌“简易”“非讼”事件,
换句话说,
“非简易非讼”跟“诉讼”就是严格的法官保留,
引爆司法事务官职务界线的考点,
算是一鱼二吃。
就我的观察,
传统法院组织法的观点,以及众多诉讼法实务观点,
非讼与诉讼的分野,
大抵就是释字392形式意义司法与实质意义司法的分野,
站在考试的立场,
我觉得先来个5行描述传统学说上的标准,
是个不错的开始。
我觉得真正把非讼事件描述得最为精辟的,
还是推姜世明老师,
原PO既然已熟读姜老师大作,
那我们就直接针对姜老师的论述做讨论。
~~~~~~以下是姜师见解~~~~~~~~~~~~以下是姜师见解~~~~~~
非讼既名为“非”讼,表示是诉讼的反面,
先确定诉讼事件的几个要件:
1.诉之声明对立之当事人
2.法院受诉之声明之拘束
3.法院应为查证认事用法
传统的见解可以从释字392找到迹证,
只要“不是”具体讼争事件,又被法律纳入司法管辖,
当属司法之一环,例如公证。
此时,公证、提存、登记......等,将无悬念的被纳入非讼范围。
姜师见解最大的卖点在于-
仅形式对立当事人、法院不受声明之拘束、法院具有广泛裁量权之事件,
例如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与负担、
共有物与遗产之分割、自助行为......,
就算属于非讼事件,
但涉及重大公益性、基本权重要性、广泛裁量性,
难道不需要法官保留?
所以按照姜师的描述,
非讼事件就区分为两种,
一种是释字392所说的细节性、行政性、无裁量性的(简易)非讼事件,
一种就是前开法院具有广泛裁量性的事件,
前者,可以由司法事务官执掌,
后者,虽然是非讼,但仍然属于“审判”事件,
有严格法官保留之适用,受司法垄断与法定法官原则之保障。
所以我们会发现,
非讼事件中的一部分,已经跑到诉讼事件去了,
这就是我们在学民事诉讼法常听到的“非讼事件诉讼化”。
我觉得原PO的法组念得非常好,
但这块毕竟不容易理解,
又受限于传统法院组织法学说与诉讼法学说的描述,
希望能有助于原PO厘清概念。
以上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4 13:51:00
感谢,大大才是真强者。法院组织法自从姜师出现后,实在是越来越越有“趣”。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04-14 22:27:00
承让了,互相学习而已我觉得姜师把法院组织法带入宪法基本权概念之后我看到了法院组织法的生命与对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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