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0年台大民诉考题疑问

楼主: anomie111 (如云)   2016-04-14 06:11:00
诚心请教版上各位高手,最近读薏伟的民诉解题书,有题100年台大,
我不是很理解,希望大家能指点我是否有观念错误的地方。谢谢大家:)
题目:
甲起诉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命乙、丙连带赔偿甲新台币(下同)30万元
。其所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乙于2009年12月5日开车于台北市罗斯福路台大校门口前
撞倒骑自行车之甲,致甲受有重伤,支出庞大医疗及看护费用约18万元,5万元之手提电脑
及7万元之名贵自行车亦毁损不堪使用,为此向乙请求损害赔偿至少30万元。丙系乙之雇主
,应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云云。问:(25%)
㈡如第一审法院判决乙、丙应连带赔偿甲20万元,仅有丙不服提起上诉,乙是否为第二审
之上诉人?第二审法院是否应通知其参与第二审程序?丙之上诉如遭驳回,乙是否应共同
负担上诉费用?【100台大】
读享的解答(实务见解部分)
2.仅有丙不服提起上诉时,乙是否为第二审之上诉人,实务、学说有争议实务见解:
依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号判例见解,认以上诉是否有理由,
作为上诉效力是否及于全体之限制。亦即,唯有上诉有理由,
上诉效力始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本题,丙提起上诉时,乙仍非第二审之上诉人,
须待法院审理认丙之上诉有理由时,乙始为上诉人
3.丙之上诉如遭驳回,乙是否应共同负担上诉费用,实务、学说有不同见解:
⑴实务见解: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号判例之见,
其认第56条规定之“有利不利”,系指于行为当时就形式上观之,
有利或不利于共同诉讼人而言,上诉既能阻断判决确定,即属有利行为,
故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本题丙上诉效力及于乙,故丙上诉如遭驳回时,乙应共同负担上诉费用。
我的疑问是:
都依照实务见解的话,如果上诉被无理由驳回,上诉效力不及于乙,乙非上诉人。那怎么
3.的部分又会要乙共同负担上诉费用呢?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4-15 12:59:00
3.采的实务见解认为 只要共同诉讼人为有利行为,效果皆会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并认为有利系形式上有利即可因上诉属形式上有利行为,故效果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则上诉遭驳回,即应共同负担该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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