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4年律师一试商事法第26题 票据法问题

楼主: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4-14 00:25:13
甲签发一纸发票日民国(以下同)102 年 4 月 20 日,到期日 102 年 5 月 2 日之本票给
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于到期日前被甲要求更改本票到期日,经丙同意后,甲将到期日改为
6 月 2 日,并于改 写处签名,惟乙对此事毫不知情。直到 6 月 2 日,丙持票向甲请求付
款被拒后有作成拒绝证书。则 下列有关丙票据权利之叙述,何者正确?
(A)丙仅得对甲行使票据权利
(B)丙仅得对乙行使票据权利
(C)丙对甲、乙均得行使票据权利
(D)丙对甲、乙均丧失票据权利
答案是A
管见以为本题是在考票据变造的问题。
原记载人于交付后改写金额以外的事项,类推适用16条票据变造的规定。
依第16条规定 ,参与或同意变造者,依变造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前者,依原有文义负

本题中乙依原有文义负责。
原有到期日为102年5月2日,依同法69条规定应于到期日或期后二日内为付款之提示,即1
02年5月4日前须为付款之提示。若未遵期提示,依同法104条规定对前手丧失追索权。故
丙不得对乙行使票据权利。
而甲的部分因为是参与变造者,对变造文义负责,丙对甲为遵期提示付款,故丙得对甲行
使票据权利。
所以答案是A
请问这样的解法是对的吗?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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