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国考版的大大们~
念刑法念到有点钻牛角尖了(?
以下有问题,想请能者回答或是大家讨论,小妹不才,脑袋打了结,查书和上网找资料,
发现都没有探讨到这个问题。
是这个问题太简单了吗:''(
我想太多了吗?
关于刑法第二条第3项:处罚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
更,不处罚其行为或不施以保安处分者,免其刑或保安处分之执行。
如果是法律有变更,而变更的法律不是不处罚而是减轻刑度,那行为人能因为法律变更后
的刑度上限而提早出狱吗?
有想过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规定到的部分不能适用。但是还是想要完善的解释。
谢谢各位大大了。
首次发文,如有违规,敬请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