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点似乎只有强调,所谓承办监办采购人员,要依政府采购法的专业人员才适用,否则必须限于攸关国计民生事项;因此公大教授非专业人员非属授权公务员。但是我的问题是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公营事业承办监办“履约验收”人员是否为授权公务员,似非上开决议所排除之对象。(还是说实务上履约验收的都不是专业人员@@至于103.10th就是一个讨论提案完全跟103.10th一模一样的会议,内容大同小异,但是高院只有释出新闻稿,查不到详细内容。如果版友有兴趣的话连结是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GetFile.asp?FileID=35778打错,103.10th和103.13th讨论的问题一模一样缩网址:
http://goo.gl/2p1n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