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版上的民法达人
有关民法第28条法人侵权责任,是指有代表权之人执行职务侵权的情形;
而第188条是用于没有代表权的受雇人职务上侵权的情形
我的盲点是:
有代表权的人(ex董事)与公司之间,不会有雇佣关系吗?_?就是28条跟188条,有可能同时主张吗?
考试曾遇到一个题目如下:
甲公司雇用A经理就职业灾害相关业务代表公司与乙交涉,A利用交涉过程偷取乙所有的贵重花瓶,乙向甲与A主张第28条、188条及185条,有无理由?
因为书上都写,如果是有代表权的人,就非第188条的范畴,那像上面的题目,有行为人与法人有雇佣关系又代表法人,该怎么处理呢?
民法好难啊
感谢好心人解惑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