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民诉好的大大们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之当事人,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但参加人因
参加时诉讼之程度或因该当事人之行为,不能用攻击或防御方法,或当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参加人所不知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不在此限。
参加人所辅助之当事人对于参加人,准用前项之规定。
我的问题是我知道第2项是指,被参加人也与参加人一样,会受参加效力拘束.
但是前项但书,被参加人也是凖用吗?还是前项但书的情形是参加人专用
因为我很难想像被参加人适用的情况????
假如被参加人也适用第1项但书 是否可以请大大们举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