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读到平等原则,对于不法之平等有些疑问,希望各位高手解惑
依照最高行93判1392判例,系指人民不得依平等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重复错误的作为,亦即行政先例必须是合法的,
若行政机关先前怠于行使职权(违法),人民不得据此要求
行政机关依平等原则对其不作为。
举例来说,甲、乙各有一栋违建,行政机关决定拆除甲之
违建,甲不得以行政机关未拆除乙之违建,而要求行政机
关依平等原则不得拆除甲之违建。
小弟的疑惑是
Q1.不法之平等是否包含,甲依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
对第三人(乙)为适法之行为(拆除其违建)?
Q2.如果不包含,甲是否有要求其作为的权利?
以上,恳请各位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