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104司法官二试解答与律师二试解答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2 22:31:38
hihi大家好,又来贩卖恐惧了(大误)
前面一篇推文,一致讲到有无可能写拟答这么多字,排除照贴实务见解全部这种情形。
其他法我不清楚,但是公法的答案,李泽老师给的答案,
已经是不少“不需要是”“公法爱好者或不少热爱公法神经病”写得到的程度。
如果是程乐老师写的拟答,那才是几大校公法读书会中快手才写得到的程度。
但是要不要写到那样,我知道废人讲废话,还是没啥人会信,但还真的“看考官”。
像绝食作为集会方式,是否为宪法保障,
如果是照大法官解释718号,李震山大法官不同意见书内容写,一、两句话就结束了。
考官到底是看到一句话就好了,或是要像老师那样把判准、特征都写出来,不得而知。
又比如灌食是否属管束法律保留那小题,拟答讲的那理由,
固然跟释690陈新民老师意见书很像,但是释字690不就是放低标准,放到有适用第8条,
但是在明确性跟法律保留放宽吗xd
这个点,可以从法律保留审查第一层:应符合哪一层级法律保留
跟第二层:即使要严格法律保留,管束文义含不含强制灌食(如许泽天师的投书)。
但是这只是25分中四个点中其中一个点,每个点都要论,岂是论得完,
考官又有要看这么多吗xd
加码酸一下自己的恩师呵呵,每次酸公法或考试问法考点不明,好像都没人相信呵呵。
今天某老师在敝校119实例演习,讲解他自己忘记他在9年前于某校出的题目:
一、 甲妇携其年仅五岁之幼子乙搭乘P市捷运,乙于候车月台上突然无故哭闹,甲妇遂给
予乙平日最为喜爱之口香糖嚼食,欲借此换取片刻宁静。乙经嚼食后,果然奏效,不再哭
闹。惟此情境遭却遭因BOT模式而取得P市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权之民间捷运公司人员丙亲见
,经劝阻不听后,遂根据大众捷运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九款连结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
定,分别对甲及乙各科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罚锾。
试问:
(一)民间捷运公司得否为裁处机关?
又其所作出之裁罚性行政处分应以何等名义为之?
(二)请从行政罚法之规范角度,析论甲、乙分受罚锾裁处之合法性。
诸位可以去看高点出的法研所解答(2006年高大法研)。
高点的解答两页半,算是正常人写得出来的答案,要一一详论写到三页没问题,
但即使是高点的答案,也不是老师要的考点。
老师第一题第一小题只想问“私法人可否为裁处机关”,“无意看到公权力委托”。
第二小题才是要问“公权力受托,与其法律上地位。”
但如果像高点拟答那样答,反而才是一般人正常答法。(至少看学弟妹也是都那样解啦。)
但第一小题如果把公权力受托人写出来,第二小题不只要写诉愿法第10条跟行程法2条3
照老师所言,连题示没给条件的“非为诉愿法第13条”或
“公权力受托人是否可能不以自己名义为之”给论一论…
第二题,如果要详论,行政罚法第42条陈述意见、行政罚转嫁罚承认否、紧急避难、
第14条、第10条、第18与第19条都要论。
但歹势,这题老师的真意,就只想要看学生先论乙(行政罚法第9条),
再论甲适用第14条,该条需不需要主观故意等等。
论得多却不一定是老师想要看的,才是国考令人头痛的地方。
是以,我不知道两页才会接近考上论,到底除了运气性质深重的考上实证,
到底有什么依据,摊手。
就像今年法警那题行政法,考官连公告现值跟公告行为给分都糊涂了,
一题给不给分,差距可能就有十到十五分之多,上不上可能就差在该题。
不相信?请参阅版上之前法警行政法准备那篇。
大家要在那边强调考试都很正常公平,说我爱把例外当正常,
却不想推动考题明确化、正常化,我也只好躲起来,摊手。
作者: ROXANNA   2015-11-02 22:53:00
老师又不是第一天出题改题 他配分的时候本来就考虑到时间时间问题 (至少新制公法是这样) 所以就看配分决定答题份量 很困难吗?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02 22:55:00
我知道您意思啊,但是我就说了嘛,像李泽老师那样算精简了,却可能更精简才是老师想要看的,天,才知道几分一定代表多少。当然,或许如您所言,这是考上跟没考上的人能力重大差别,所以我才考不上(认输)而且像我举的例子那个小考点,可以两层打法,我是不清楚只需要写第一层或像拟答写第二层就行了,要民意调查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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