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不当得利与准无因管理比较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29 13:40:47
甲有一幅台湾著名画家之名画,市值新台币 500 万元,借给乙在画展中展览,并未委托
乙出售。丙观赏该名画,爱不释手,不知该画是乙向甲借的,于是向乙表示愿出新台币
700 万元请乙割爱,乙就以新台币 700 万元将该画卖给丙,并以移转所有权之意思交付
给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得请求丙返还该画
(B)甲得请求乙新台币 700 万元
(C)甲最多只能请求乙新台币 500 万元
(D)甲最多只能请求乙新台币 600 万元
这是102年不动产经纪人民法概要的题目
答案是(B)
1.想请问实务上这种情形都会以B来处理吗?
2.就我所知如果以不当得利只能请求500万元,181所谓更有所得只包含孳息和权力所得。
但网络上也很多人说本题的情况就是更有所得,想请大大提供判例参考。
3.补习班老师是教这种情况适用不当得利只能请求500万,要主张准无因管理(不法管理)
才能请求700万。
谢谢版上前辈指教!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9 14:46:00
无法从不当得利更得利 ←就是说你没办法用不当得利赚钱不当得利是填补损失 没办法帮你赚钱↑说的不好 不当得利是不当利益流动的归还~~填补损失是侵权处理的 >"<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29 14:51:00
又是哈哈大,太感谢了!请问准无因管理等于不法管理吗?因为网络上有看到有人说两者是不同概念
作者: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10-29 15:39:00
你所谓的准无因管理 又称不真正无因管理,亦即客观上无法律上原因而管理他人事务,但主观上无管理的意思。分为两个 1是误信管理 另一个则是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就是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2.则为不法管理,亦即177II规定。而你问的这题 实务上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0号判例有见解有空去书局翻一下张台大 债编I 第四章第四节第二项关于181但书的解释这是一个通说跟实务不同看法的争点以上若有观念不对 请高手教学 感谢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10-29 18:40:00
不当得利可参考99台上2255裁定
作者: grapeangel (梦幻天使)   2015-10-30 00:15:00
想请问,这题算不算是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丙取得画之所有权,法律上保障第三人权利,所以甲无法要求取回画之所有权,但可依801+948条善意受让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甲对乙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支付700元。更正:700万元
作者: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10-30 07:20:00
楼上 有空去书局翻一下 我说的张台大那本书 没几页相信可以帮妳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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