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公司法小问题-关系企业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10-26 11:07:17
谢yuucomes大 上穷碧落下黄泉地查找本题之相关内容 钦佩钦佩
而yuu大所查找资料 让小弟颇为开心 没想到学法资历仅ㄧ年初的我
胡言乱语竟瞎猫碰上死耗子的和学有专精的学者有相同看法
(莫非 我就是那练武奇才→假的假的,纯粹爱接电影梗而已XD)
: 我刚翻找一些文章,应该是只有王志诚老师有对这个问题发表看法。
: (刚翻找对关系企业有研究的学者如洪秀芬、郭大维、朱德芳老师
: 等似乎是都没有提到类似的问题)
: 若我有忽略其他老师的见解有待其他人补充。
: “从属公司少数股东之代位诉讼权”月旦法学教室200708:
: “问题在于,公司法第三六九条之五虽规定控制公司使从属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
: 不利益之经营,致他从属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该他从属公司于其所受利益限
: 度内,就控制公司应负之赔偿,负连带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从属公司少数股东亦
: 得对该他从属公司行使代位诉讼权。解释上,为贯彻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之规范
: 意旨,应认为从属公司之少数股东得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三六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而
: 对该他从属公司行使代位诉讼权。”
: 亦即,王志诚老师认为这个问题要类推适用来处理。
: 这边可能要说得更详细一点,369-4的法理基础在于“揭穿公司面纱原则”。
: 然而,此原则在关系企业里系“控制公司”操控“从属公司”之经营对股东
: 和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只能使得“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被视为同一
: 法人格,惟此法理之适用应不及于“他从属公司”。
可是 我上课的老师(高点周台大)说
因代位请求权的原罪就是: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须负担裁判费、律师费并耗费心力
而最后所得权利却归属他人!! 故除非所求利益甚大,才会走此途径
因此当初有学者主张引进揭穿公司面纱原则,赋予债权人和少数股东权的直接求偿权
但不被接受!!! 故现行法规仍是(间接的)代位请求权
理由:因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否定公司的法人格,
为免动不动就否定公司之法人格,造成交易秩序之紊乱,所以不适用揭穿公司面纱原则
: 我自己是认为若要使此法理落实在系争问题,应该要进一步证明控制公司与
: 他从属公司之间的操控关系。
: 至于从连带责任切入能不能处理?我认为不行。
: 理由是连带责任的规定并非请求权基础,若仅有连带责任关系而无请求权同
: 样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 举个例子,民事上依民272有连带关系,惟仍需要实际的请求权基础
至于 民272之规定的反面解释 只有禁止默示的连带责任
有明示依明示约定、无明示依法律规定!!!
所以369-5 法有明文负连带责任,应并非不行
(当然前提是,他从属公司也有参与控制公司对受损害的从属公司的围殴)
: (如民179、184、227......等族繁不及备载)。
: 于本题就是公司法369之4此请求权的讨论。
: 因此仍然要回归“股东及债权人究系能不能对他从属公司主张”来研究。
: 结论:
: 既然已经有王志诚老师针对这问题表示看法,就用他的见解处理。
其他个人认为:
,从属公司受有369-4第1项之情事因而有请求权,
并依此请求权而生369-4第3项之代位请求权。
369-5亦是使从属公司受有369-4第1项之情事因而有请求权~
依等则等之、不等则不等之之法理,亦应有-4第三项之类推适用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6 11:31:00
即使是“间接”的代位求偿,揭穿公司面纱还是有适用的,不然怎么使之合为同一人格而代位求偿?只能说现行法并未“完全贯彻”从国外法抄过来的揭穿公司面纱法理。连带责任你的理解并没有错,有两种: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规定,但仍然要请求权基础才能主张(民事法上观念)。其他就没什么大问题,为什么觉得可以类推适用写一写即可搞不好未来法研或司律会出类似的题目(尤其法研)补充:不论法研或司律,出题的都是学者居多,实务界的比较少,运用法理论述或批评现行法都容易加分。噢,我指的是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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