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普考民法第一题
题目如下:
“外国人甲通过好友向居住在台中的房东乙,承租台北的房屋,但却已积欠两个月的
的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电话向甲表示要终止租赁契约,但因甲始终似懂非懂,无法
沟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终止通知给甲,并在三月十日由邮差投进甲的信箱,但因
甲回国一星期,因此没有收到。甲虽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张自己其实还是看
不懂中文。乙的终止意思表示究竟有无生效?何时生效?”
依民法第94条规定,以电话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是采了解主义没错。
所以该意思表示未发生效力。
但是第二小题就有疑问了@@
我的想法是
房东以信件终止契约,是用到达主义下去解,该意思表示于三月十日始生效没错吧?
但公职王的拟答是写说“到达主义”需要置于相对人可随时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而
言,由于难认甲尚未居于随时可了解的地位,故以信件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可是最高法院判例>>到达主义不论实际上是否阅读了解,并非所问
???
可以请大大们指点一下吗QQ
我考试是按照我的想法写,结果只拿21分...
想说会不会就是这题写错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