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y420 (猫学步)》之铭言:
: 之前上课时有听老师举例说明甲有一块土地,被乙伪造所有权状并以此土地设定抵押权
: 与银行后潜逃。因银行为善意第三人故受土地法43条保护,所以甲不可请求涂销抵押权。
: 但甲因此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
: 今天在参考书上看到另一个登记虚伪的例子:
: 甲伪造乙的土地所有权状及身分证,向丙银行申请贷款,并办妥抵押权登记。不久
: ,地政机关发现后,将虚伪之抵押权纪载予以涂销登记,惟对丙银行所造成之损害,应负
: 赔偿责任。
: 这让我有点困惑,参考书里的银行不是善意第三人吗?是不是应该受土地法43条的保护?
: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
这个喔,如果要七扯八扯,
可以扯到我国号称混合制,但不德不日不澳不法不英美的贱人有病乱凑登记制问题。
不过还是别扯太远。
这两例的差别,在于涂销的是谁,因为土地法43或民法759-1,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与不动产登记号称很重要的公信力。
所以,在保护原所有权人跟因善意外观取得物权间的利益权衡,会保护后者。
是以,原所有权人不能涂销。
但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法第68、69很威的,更正这制度 尤其是这种原因权状虚伪错误
是可以更正的,所以如果是地政机关可涂销。
(AND在土地法叫更正,在土登却143以下叫涂销,这是来乱的吧…)
(而且土登144,明明限制在第三人登记前,我只说我国的土地登记,我懒得讲了…)
当然啦,理由很鸟,叫贯彻公信力,这哪牌的公信力?…如最高院103台上333
为什么说不德不日,你用行政法的更正同一说,最好是能更正啦。
如果程序法应服务实体法秩序(德国法),妈的,你最好是也能更正啦。
要像某大老文章讲更正,尤其更正同一性应学日本,
你也要看看日本把登记规则(日本是不动产登记法)当主体,
分类只有三种变动所有权/物权态样,
照该大老文,日本的更正同一,是很低能的用非a非b就是c去解
谁跟你讲非a非b就是c啊,搞不好是abc都不应该可以动啊
而且还事涉人家是意思主义或谢在全师所谓混合主义,到底善意取得有无微差别…
我国把民法行政法登记规则凑一凑有五六种变动所有权/物权态样,
问题在于更正的立法论啊。
干嘛酸那么多国喔,澳洲南威尔斯法同样的条文,能动的范围这么多年也变了啊
更别论我国能动的范围,还是土法炼钢自己讲的。
不过考试不用管立法论就是了,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