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土地法规登记虚伪之保护与损害赔偿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3 11:38:54
※ 引述《gary420 (猫学步)》之铭言:
: 之前上课时有听老师举例说明甲有一块土地,被乙伪造所有权状并以此土地设定抵押权
: 与银行后潜逃。因银行为善意第三人故受土地法43条保护,所以甲不可请求涂销抵押权。
: 但甲因此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
: 今天在参考书上看到另一个登记虚伪的例子:
: 甲伪造乙的土地所有权状及身分证,向丙银行申请贷款,并办妥抵押权登记。不久
: ,地政机关发现后,将虚伪之抵押权纪载予以涂销登记,惟对丙银行所造成之损害,应负
: 赔偿责任。
: 这让我有点困惑,参考书里的银行不是善意第三人吗?是不是应该受土地法43条的保护?
: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
这个喔,如果要七扯八扯,
可以扯到我国号称混合制,但不德不日不澳不法不英美的贱人有病乱凑登记制问题。
不过还是别扯太远。
这两例的差别,在于涂销的是谁,因为土地法43或民法759-1,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与不动产登记号称很重要的公信力。
所以,在保护原所有权人跟因善意外观取得物权间的利益权衡,会保护后者。
是以,原所有权人不能涂销。
但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法第68、69很威的,更正这制度 尤其是这种原因权状虚伪错误
是可以更正的,所以如果是地政机关可涂销。
(AND在土地法叫更正,在土登却143以下叫涂销,这是来乱的吧…)
(而且土登144,明明限制在第三人登记前,我只说我国的土地登记,我懒得讲了…)
当然啦,理由很鸟,叫贯彻公信力,这哪牌的公信力?…如最高院103台上333
为什么说不德不日,你用行政法的更正同一说,最好是能更正啦。
如果程序法应服务实体法秩序(德国法),妈的,你最好是也能更正啦。
要像某大老文章讲更正,尤其更正同一性应学日本,
你也要看看日本把登记规则(日本是不动产登记法)当主体,
分类只有三种变动所有权/物权态样,
照该大老文,日本的更正同一,是很低能的用非a非b就是c去解
谁跟你讲非a非b就是c啊,搞不好是abc都不应该可以动啊
而且还事涉人家是意思主义或谢在全师所谓混合主义,到底善意取得有无微差别…
我国把民法行政法登记规则凑一凑有五六种变动所有权/物权态样,
问题在于更正的立法论啊。
干嘛酸那么多国喔,澳洲南威尔斯法同样的条文,能动的范围这么多年也变了啊
更别论我国能动的范围,还是土法炼钢自己讲的。
不过考试不用管立法论就是了,摊手
作者: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23 11:54:00
简而言之就是虚伪登记一般人没有法律途径请求涂销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政府机关自己主动要涂销才有可能吗?
作者: vivtit (vivtit)   2015-10-23 12:23:00
银行不是第三人,要银行卖出去时,买方才是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保护楼上,只是告诉他不需要管第三人!但759要做移转前,还是必须要先登记。所以有没有强制登记都不是重点。如果说移转没有说要登记,那怎么去税捐机关跑流程呢我看了,如果未登记时取得的是事实上处分权。如果照民法老师教的是取得所有权。所以才会造成许多违建乱象确实!但民法就会考违建的处理了。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3 13:35:00
违建那里是没争议啦xd,违建还好只考很大梗如果像陈重见师把实务违建见解都整理出来考死人别说是地政人,法律人也被考死,那边乱而无一致逻辑
作者: vivtit (vivtit)   2015-10-23 13:37:00
感谢,小小读书会。
作者: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23 14:12:00
请问银行为什么不是第三人。不是因为信赖土地登记取得抵押权吗?两位的讨论实在太深奥我实在越看越困惑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