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课时有听老师举例说明甲有一块土地,被乙伪造所有权状并以此土地设定抵押权
与银行后潜逃。因银行为善意第三人故受土地法43条保护,所以甲不可请求涂销抵押权。
但甲因此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
今天在参考书上看到另一个登记虚伪的例子:
甲伪造乙的土地所有权状及身分证,向丙银行申请贷款,并办妥抵押权登记。不久
,地政机关发现后,将虚伪之抵押权纪载予以涂销登记,惟对丙银行所造成之损害,应负
赔偿责任。
这让我有点困惑,参考书里的银行不是善意第三人吗?是不是应该受土地法43条的保护?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