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淑明老师的民法入门看到这题:
甲17岁因染上不良恶习乃取其父所有之名表一只,伪称为自己所有以新台币二万元价格出
售于乙并交付之。甲父发现后相当生气向乙请求返还该表,乙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
表所有权,请问谁的主张有理由?
解答:
乙主张善意取得之前提是甲乙间须有一个"已具备基本成立生效要件之物权行为",而该物
权行为唯一欠缺者端为处分权而已。乙因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乙自无主
张善意取得该表所有权,故甲父得向乙请求返还该表。
想问的是
(1) 答案中"已具备基本成立生效之物权行为"所指为何?
(2)另外在补习班讲义提到学说上亦有主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权利之标的物所为之
无权处分属无损益的中性行为,故无权处分行为并非无效而属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仍得
主张善意取得。
所以如果有权利人拒绝承认,善意第三人到底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这两个论点怎么想都想不通,麻烦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