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法问题--无权处分

楼主: qensia (liuyu)   2015-10-17 16:18:35
在李淑明老师的民法入门看到这题:
甲17岁因染上不良恶习乃取其父所有之名表一只,伪称为自己所有以新台币二万元价格出
售于乙并交付之。甲父发现后相当生气向乙请求返还该表,乙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
表所有权,请问谁的主张有理由?
解答:
乙主张善意取得之前提是甲乙间须有一个"已具备基本成立生效要件之物权行为",而该物
权行为唯一欠缺者端为处分权而已。乙因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乙自无主
张善意取得该表所有权,故甲父得向乙请求返还该表。
想问的是
(1) 答案中"已具备基本成立生效之物权行为"所指为何?
(2)另外在补习班讲义提到学说上亦有主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权利之标的物所为之
无权处分属无损益的中性行为,故无权处分行为并非无效而属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仍得
主张善意取得。
所以如果有权利人拒绝承认,善意第三人到底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这两个论点怎么想都想不通,麻烦高手解答!
作者: DaiLove (D.C)   2015-10-17 18:14:00
先从“中性行为”说起,若是限制行为能力者无权处分朋友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5-10-17 18:14:00
法律行为基本成立与生效要件,1.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标的可能确定适法妥当3.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如果无权处分,经有权利人事后同意,那行为就从效力未定变为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当然是在有权利人拒绝事后承认,加以主张。
楼主: qensia (liuyu)   2015-10-17 18:28:00
谢谢楼上两位高手解答,突破盲点,晚上可以好好睡觉了 :)顺带一问,如果第一题的甲已成年,乙是否就可以大剌剌主张801.948?
作者: DaiLove (D.C)   2015-10-17 18:55:00
对的(如果是善意且非重大过失)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5-10-17 22:27:00
17岁就是关键!
作者: ericbaker (baker)   2015-10-18 01:40:00
77但书所称之纯获法律上利益,应采形式判断说。无权处分他人所有之物,该行为本身并未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因无权出卖他人之物取得价金之法律行为有效,系因77但书。惟,无权处分却不应因其有效而视为或类推适用该无权处分系纯获法律上利益。),且即便认处分行为为中性行为,文义及论理上亦难认其为纯获法律上利益之类。 想请问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可类推适用77但书之依据?抱歉,中性行为的部分稍做修正。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中性行为应如代理行为,查因代理行为本身法律效果系归属于本人与第三人间,限制行为能力人遵守显名主义,而其为之代理行为又不归属与自身,自未获利益且未受负担,为中性行为,104条定有明文。又查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作成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相对人,法律效果又归属于二者。处分未获法律上利益如前述,自难认其有效。据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即不具法律行为之要件而归于无效,何待于所有权人承认前而效力未定?
作者: DaiLove (D.C)   2015-10-18 09:22:00
http://i.imgur.com/CrSgLHd.png你可以看一下上面的见解(法学杂志第129期)
楼主: qensia (liuyu)   2015-10-18 09:27:00
我的想法是如同限制行为人受让一笔带有抵押权的土地,即使最后没得到土地,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没有损失。如同因为无权处分遭有权利人拒绝而让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权,也只须对有权利人于所受利益内赔偿,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没有损失!这是我的想法,还请高手指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