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考古题疑义 关于天然孳息收取权

楼主: yuucomes (悠來)   2015-10-05 15:06:57
在大家讨论的过程中,我认为答案已经浮现,
感谢各位的相互讨论,以下依序说明,若有争议再提出。
: 感谢指教,那我就再解释一下我是怎么想的:
: 一、之所以引述29年院字第1988号解释,是因为该解释的案例事实,
: 其实与本题相近,与本题差别只多了个丙,但似乎可以说明甲保
: 留果树有点像附条件买卖,那如果说大家都认为收取权依该解释
: 系一种债权的预约,那自然要把所有权跟收取权的观念分开来看
: ,首先,我认为丙不是丧失收取权,而是跟甲有收取权的竞合,
: 而收取权应该不是权利的类型,而是某种权利内的权能因此才有
这里不对噢
天然孳息收取权的法律性质就是债权,为权利无误。
王师和陈聪富老师的民法总则应该都有提到。
: 引述学理见解的说法,所以丙有所有权,只是影响甲不能跟丙请
: 求收取果树分离后之权利,但甲有收取权这是事实,而不是纠结
: 在甲有无所有权的问题,毕竟该题只问收取权。
: 二、纵使提前分离,甲当然不能以用益物权人来请求,上开解释已叙明
: 需移转占有,担保物权行为才能成立,用益物权亦同,此外也不是
: 地上权的问题,甲之收取权系预约债权而生的收取权跟物权的设定
: 不同,所以必须跟乙这个相对人,必须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方
: 式,把果树换一种形式还给甲而已。
甲最后没办法得到果树,仅能向乙主张债务不履行是对的。
: 三、本人笔拙尚祈见谅,其实也不敢说这是我的见解,只是说要跟答案
: 兜得起来,我只能朝这个地方想。
: 推 enjoy515: 这篇论述的很清楚,感谢yuucomes看懂我的疑惑,我在提问 10/05 12:11
: → enjoy515: 时,表达的不是很清楚,我和你的看法相同,很感动有人 10/05 12:12
: → enjoy515: 看得懂我在讲什么,然后我注意到了这两题不同的地方一 10/05 12:14
: → enjoy515: 个是保留果树所有权,一个是保留果实收取权。这是我原 10/05 12:16
: → enjoy515: 本没注意到的,不过应该不影响第一题的疑虑。 10/05 12:17
: → enjoy515: 然而第一题的果树尚未分离前,果树(土地之部分)属于乙 10/05 12:22
: → enjoy515: 乙又将土地移转于丙,丙应为土地所有人,果树果实亦应 10/05 12:29
: → enjoy515: 归属丙,此为丙为何无收取权之疑义 10/05 12:31
: 推 enjoy515: 还有谢谢点出果树不得单独为物权标的这件事,我的提问一 10/05 12:40
: → enjoy515: 直说果树所有权,可能误导到大家。 10/05 12:40
: → enjoy515: (尚未分离前不得单独为物权之标的) 10/05 12:42
: → enjoy515: (且为不动产之部分) 10/05 12:45
我看到原PO给我的推文后明白了
最后竟然是原PO自己发现答案哈哈
我再说更仔细一点:
一、甲当初和乙说甲要保留未分离的果树,土地让与给乙,此
时甲乙之间存有债之关系,将来果实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条
第1项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二、惟嗣后乙将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经移转交付并登记在所不
问,会陆续说明),假设丙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民758登记)
,甲丙间无债之关系,自然甲不得以当初对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权来对抗丙,甲最终得不到果实,甲仅能对乙主张债务不履行。
三、那么丙究竟有无天然孳息收取权?我要变更我之前的见解
,应否定之。我们说天然孳息收取权为债权、相对权,应对债
之关系相对人主张,丙为土地所有权人,最后果实归属于丙,
无须对任何人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更白话一点,丙难道要跟自己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四、假使丙尚无取得土地所有权(未依758登记),所有权人仍
为乙,甲此时得对乙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与丙为土地所有权人
状况并无二致,惟此时甲最终能得到果实。
: 推 jakf: 抱歉 我再补充一下我的看法
: → jakf: 我是认为甲若明确定义保留之意 对乙表示 这部分土地 我有种
: → jakf: 果树 我不卖 其余部分土地卖你 该地法律关系会形成甲乙共
: → jakf: 有 果树所占之土地自然仍为甲所有 丙仅继受取得其余土地之
: → jakf: 权利
你这样是曲解题目意思,题目只说保留果树,并没说连土地一
起保留。就算甲打算把系争土地分为两块,亦须依758重新登记
(果树下土地为甲的、其他土地为乙的),否则不得对抗第三
人。
: : 我先说我的结论,我认为第一题答案是C而非A
改结论了,答案为A。
: : 理由如下:
: : 一、甲向乙说我把土地所有权给你,我要保留那未分离的果树,
: : 应为两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之后的丙,已如前述。
: : 二、按物之构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单独为物权之
: : 标的物,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依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 ,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与同条第一项所称之定着物为独立之不动
: : 产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购买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仅对于出卖
: : 人有砍伐树木而请求交付果树之请求权,在未与土地分离以前,
: : 并未取得果树所有权(79台上4929、32上字6232参照)。
: : 三、按题示,果实为“成熟”时,一般而言,果实“熟透”后才
: : 会自果树坠落分离,若仅为成熟,此乃分离前之状态。
: : 四、关键应该在于甲能不能保有果树的所有权,惟依民66第2项
: : 果树是土地的成分且非独立的物(上述实务见解参照),亦即果
: : 树和土地不能分开为让与,故甲应不能单独保留果树所有权,土
: : 地和果树所有人仍为丙,丙有收取权自不待言。
我之前这篇其他论述都无误,只有这边要修正。
“丙有收取权”修正为“甲虽有收取权并得对乙主张,
惟果实最终归属于丙”
: : 五、退万步言,若果实已分离,甲是否得主张对果实有用益物权
: : 而依民70第1项有收取权?仍应否定,无论是地上权或农育权,民
: : 836之2第2项“地上权使用方法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农育
: : 权850之9准用836之2第2项)。
: : 如果学姊有给我回复并推翻我见解者,我会再发文。
老实说,我认为这题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权
那么讨论谁有收取权于本题根本没有实益。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0-05 15:19:00
民法第757条:“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收取权当然不会是物权了。
作者: f1671790 (D.A)   2015-10-05 15:58:00
感谢原po的说明写得相当好,可否请教从丙无须主张收取权,到甲有最终的收取权利这部分,可否在详细一点,这段没有很了解,谢谢。
作者: enjoy515 (enjoy)   2015-10-05 16:59:00
挖 我理解了!!都没想到自己东西无需收取权!!很棒的解释,真的谢谢大家的讨论:))我理解了^____^推收取权是债权相对权这部分,解了疑惑
作者: f1671790 (D.A)   2015-10-05 17:23:00
有详细推
作者: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5-10-05 18:56:00
推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10-05 23:04:00
你的观念莫名其妙Orz,依照你的说法果实没有分离前因为是土地定着物所以有所有权,那么果实分开之后成为动产,因为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所以没有收成果实的所有权,你一点都不会觉得奇怪吗??????
楼主: yuucomes (悠來)   2015-10-05 23:39:00
我没有任何一句话有说果实或果树是定着物果实和果树未分离前是土地的成分 有实务见解可以参照另外你的后半段我完全看不懂,到底是谁对谁,写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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