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考古题疑义 关于天然孳息收取权

楼主: f1671790 (D.A)   2015-10-05 13:36:52
※ 引述《yuucomes (悠来)》之铭言:
: 第一小题昨天困扰了我很久,
: 我有跟同学讨论,也问了两个学姊(一个去年司律双榜,一个执业律师回学校念研所)
: 第一个学姊是我在搭捷运的时候问的,故可能没能仔细思考,
: 但她跟我说她直观认为第一题答案是C而不是A。
: 第二个学姊还没有完全回复我,但她初步认为她的答案是A。
: 今天早上看到有人回复忍不住想来回一篇:
: : 二、而且就学理上来说,当遇到收取权竞
: : 合时,所有权人不见得能优先收取,
: : 而是有一个顺序如下:
: : (一)法律特别规定,如果实自落邻地。
: : (二)用益物权人。
: : (三)所有权人。
: 这里的收取权优先级无误。
: : 三、将上开概念带入这两题的话结论如下:
: : (一)就第一题来说,甲要让售土地予乙
: : 却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 : 甘蔗将来之收取为一个预约,嗣后
: : 乙又将土地售予给丙,丙取得土地
: : 及甘蔗的所有权,即与甲产生收取
: : 权的竞合,依上述学理,甲得优先
: : 收取,惟物权之对世性,甲不得直
: : 接收割丙的甘蔗,应向预约之相对
: : 人乙请求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
: : 事实上不影响甲仍为优先收取权人
: : 。
: 这里就不太清楚你引29院字1988要做什么,
: 既然你认为这里是甲乙之间对将来收取权的预约,
: 它本质上还是债权关系,甲与丙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 基于债之关系相对性,自不能对丙主张权利。
: 你的文章也有提到这点,但这就导致引述这实务见解没有实益,
: 仍然没有解决为何土地所有人丙没有收取权的问题。
: : (二)第二题刚好颠倒,其归属应是指所
: : 有权而言,由上述可知,虽然甲与
: : 乙有约定在先,但土地受让与丙,
: : 就是所有权人,与甲之收取权无涉
: : ,就算甲得优先收取,亦不影响丙
: : 为所有权人之事实。
: : 四、综上所述,一点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 : 教、讨论。
: ※ 引述《f1671790 (D.A)》之铭言:
: 我们先来复习一下天然孳息的收取权人是谁:
: 分离前=>民第66第2项: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     故果树和果实都是土地的出产物,为土地之成分、土地之一部。
: 分离后=>原则上采原物主义,天然孳息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民766)
:     例外:民70第1项的收取权人为有土地利用权之人
:        ex.依照债权关系如租赁,或有用益物权等
: 我先说我的结论,我认为第一题答案是C而非A
: 理由如下:
: 一、甲向乙说我把土地所有权给你,我要保留那未分离的果树,
: 应为两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之后的丙,已如前述。
: 二、按物之构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单独为物权之
: 标的物,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依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与同条第一项所称之定着物为独立之不动
: 产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购买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仅对于出卖
: 人有砍伐树木而请求交付果树之请求权,在未与土地分离以前,
: 并未取得果树所有权(79台上4929、32上字6232参照)。
: 三、按题示,果实为“成熟”时,一般而言,果实“熟透”后才
: 会自果树坠落分离,若仅为成熟,此乃分离前之状态。
: 四、关键应该在于甲能不能保有果树的所有权,惟依民66第2项
: 果树是土地的成分且非独立的物(上述实务见解参照),亦即果
: 树和土地不能分开为让与,故甲应不能单独保留果树所有权,土
: 地和果树所有人仍为丙,丙有收取权自不待言。
: 五、退万步言,若果实已分离,甲是否得主张对果实有用益物权
: 而依民70第1项有收取权?仍应否定,无论是地上权或农育权,民
: 836之2第2项“地上权使用方法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农育
: 权850之9准用836之2第2项)。
: 如果学姊有给我回复并推翻我见解者,我会再发文。
感谢指教,那我就再解释一下我是怎么想的:
一、之所以引述29年院字第1988号解释,是因为该解释的案例事实,
其实与本题相近,与本题差别只多了个丙,但似乎可以说明甲保
留果树有点像附条件买卖,那如果说大家都认为收取权依该解释
系一种债权的预约,那自然要把所有权跟收取权的观念分开来看
,首先,我认为丙不是丧失收取权,而是跟甲有收取权的竞合,
而收取权应该不是权利的类型,而是某种权利内的权能因此才有
引述学理见解的说法,所以丙有所有权,只是影响甲不能跟丙请
求收取果树分离后之权利,但甲有收取权这是事实,而不是纠结
在甲有无所有权的问题,毕竟该题只问收取权。
二、纵使提前分离,甲当然不能以用益物权人来请求,上开解释已叙明
需移转占有,担保物权行为才能成立,用益物权亦同,此外也不是
地上权的问题,甲之收取权系预约债权而生的收取权跟物权的设定
不同,所以必须跟乙这个相对人,必须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方
式,把果树换一种形式还给甲而已。
三、本人笔拙尚祈见谅,其实也不敢说这是我的见解,只是说要跟答案
兜得起来,我只能朝这个地方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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