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考古题疑义 关于天然孳息收取权

楼主: yuucomes (悠來)   2015-10-05 09:34:43
第一小题昨天困扰了我很久,
我有跟同学讨论,也问了两个学姊(一个去年司律双榜,一个执业律师回学校念研所)
第一个学姊是我在搭捷运的时候问的,故可能没能仔细思考,
但她跟我说她直观认为第一题答案是C而不是A。
第二个学姊还没有完全回复我,但她初步认为她的答案是A。
今天早上看到有人回复忍不住想来回一篇:
: 二、而且就学理上来说,当遇到收取权竞
: 合时,所有权人不见得能优先收取,
: 而是有一个顺序如下:
: (一)法律特别规定,如果实自落邻地。
: (二)用益物权人。
: (三)所有权人。
这里的收取权优先级无误。
: 三、将上开概念带入这两题的话结论如下:
: (一)就第一题来说,甲要让售土地予乙
: 却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 甘蔗将来之收取为一个预约,嗣后
: 乙又将土地售予给丙,丙取得土地
: 及甘蔗的所有权,即与甲产生收取
: 权的竞合,依上述学理,甲得优先
: 收取,惟物权之对世性,甲不得直
: 接收割丙的甘蔗,应向预约之相对
: 人乙请求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
: 事实上不影响甲仍为优先收取权人
: 。
这里就不太清楚你引29院字1988要做什么,
既然你认为这里是甲乙之间对将来收取权的预约,
它本质上还是债权关系,甲与丙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基于债之关系相对性,自不能对丙主张权利。
你的文章也有提到这点,但这就导致引述这实务见解没有实益,
仍然没有解决为何土地所有人丙没有收取权的问题。
: (二)第二题刚好颠倒,其归属应是指所
: 有权而言,由上述可知,虽然甲与
: 乙有约定在先,但土地受让与丙,
: 就是所有权人,与甲之收取权无涉
: ,就算甲得优先收取,亦不影响丙
: 为所有权人之事实。
: 四、综上所述,一点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 教、讨论。
※ 引述《f1671790 (D.A)》之铭言:
: ※ 引述《enjoy515 (enjoy)》之铭言:
: : 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
: : 乙又将该土地转售予丙。果实成熟时,何人有收取权?
: :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 : 98年地特四等
: : 答A甲
: : 甲将土地出售给乙,同时约定甲保留就该土地上果树之果实收取权,
: : 嗣后乙将该土地转售给丙。果实成熟时,甲欲收取之,丙拒绝。
: : 试问该果实应归属于谁?
: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共有
: : 96年地特四等
: : 答C丙
我们先来复习一下天然孳息的收取权人是谁:
分离前=>民第66第2项: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故果树和果实都是土地的出产物,为土地之成分、土地之一部。
分离后=>原则上采原物主义,天然孳息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民766)
    例外:民70第1项的收取权人为有土地利用权之人
       ex.依照债权关系如租赁,或有用益物权等
我先说我的结论,我认为第一题答案是C而非A
理由如下:
一、甲向乙说我把土地所有权给你,我要保留那未分离的果树,
应为两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之后的丙,已如前述。
二、按物之构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单独为物权之
标的物,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依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与同条第一项所称之定着物为独立之不动
产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购买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仅对于出卖
人有砍伐树木而请求交付果树之请求权,在未与土地分离以前,
并未取得果树所有权(79台上4929、32上字6232参照)。
三、按题示,果实为“成熟”时,一般而言,果实“熟透”后才
会自果树坠落分离,若仅为成熟,此乃分离前之状态。
四、关键应该在于甲能不能保有果树的所有权,惟依民66第2项
果树是土地的成分且非独立的物(上述实务见解参照),亦即果
树和土地不能分开为让与,故甲应不能单独保留果树所有权,土
地和果树所有人仍为丙,丙有收取权自不待言。
五、退万步言,若果实已分离,甲是否得主张对果实有用益物权
而依民70第1项有收取权?仍应否定,无论是地上权或农育权,民
836之2第2项“地上权使用方法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农育
权850之9准用836之2第2项)。
如果学姊有给我回复并推翻我见解者,我会再发文。
作者: jakf   2015-10-05 10:12:00
我有一想法 就第一题而言 果树未与土地分离 自然无法单独作为物权标的 题目中之保留 是否有解释为包含保留果树所占土地之意 如此 答案才能导向A
作者: enjoy515 (enjoy)   2015-10-05 12:11:00
这篇论述的很清楚,感谢yuucomes看懂我的疑惑,我在提问时,表达的不是很清楚,我和你的看法相同,很感动有人看得懂我在讲什么,然后我注意到了这两题不同的地方一个是保留果树所有权,一个是保留果实收取权。这是我原本没注意到的,不过应该不影响第一题的疑虑。然而第一题的果树尚未分离前,果树(土地之部分)属于乙乙又将土地移转于丙,丙应为土地所有人,果树果实亦应归属丙,此为丙为何无收取权之疑义还有谢谢点出果树不得单独为物权标的这件事,我的提问一直说果树所有权,可能误导到大家。
作者: jakf   2015-10-05 12:51:00
抱歉 我再补充一下我的看法我是认为甲若明确定义保留之意 对乙表示 这部分土地 我有种果树 我不卖 其余部分土地卖你 该地法律关系会形成甲乙共有 果树所占之土地自然仍为甲所有 丙仅继受取得其余土地之权利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15-10-05 13:14:00
Jakf的论述超级奇怪...又保留又共有本篇的想法跟小弟一样 我也是选C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06 23:41:00
请问考试可以写退万步言吗 "XD 我是诚心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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