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考古题疑义 关于天然孳息收取权

楼主: f1671790 (D.A)   2015-10-05 04:33:43
※ 引述《enjoy515 (enjoy)》之铭言:
: 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
: 乙又将该土地转售予丙。果实成熟时,何人有收取权?
: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 98年地特四等
: 答A甲
: 甲将土地出售给乙,同时约定甲保留就该土地上果树之果实收取权,
: 嗣后乙将该土地转售给丙。果实成熟时,甲欲收取之,丙拒绝。
: 试问该果实应归属于谁?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共有
: 96年地特四等
: 答C丙
: 基于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与土地分离之果树,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乙又让与第三人丙

: 如题目的二题 丙为土地所有人且为果树所有权人
: 而甲乙之间订立之契约,假设未移转给丙之前,甲拥有实质上的天然孳息收取权,
: 若甲未向乙主张砍伐果树,则果树所有权仍属乙。
: 今乙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丙则成为了土地所有人及果树所有权人,
: 而基于债之相对性,甲无法向丙主张砍伐果树之请求权,但得向乙请求债务不履行损赔

: 所以我想说,类推债之相对性,甲亦无法向丙主张果实收取权,这样对吗?????
: 我的疑问是第一题 甲有收取权 (这大概是因为甲乙间订立契约,但因债之相对性丙可
拒?
: 甲收取) 但丙也有收取权才对???????????
: 因丙是土地+果树之所有人 且契约不是跟丙订的 是甲乙间之契约
: 有人说丙要承担乙的债务??? 为什么要承担???
: 那砍伐树木的请求权为何不用承担???
: 还是第一题只是再问债权????
: 因此我的疑问是丙是否也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权利????
: 请大家帮我解答,不知道我想的对不对??
: 有误的话,也请各位多多指教@@
: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以下是小弟的想法跟大家讨论看看:
一、这里的争点其实就是在这个收取权的
问题,所以先讨论看看这个收取权的
性质为何,首先王师的书曾在物的章
节提到一则29年院字第1988号
解释大意如下:
有一个农夫他想把他种的甘蔗拿去做
抵押,可是法官说依照第66条第2项
你的甘蔗还在土里是土地的成分,跟
土地同属一个物权,怎么能单独就甘
蔗做抵押权呢,不过我了解你的意思
啦,你其实是想等甘蔗收获后,把甘
蔗做一个动产质权的预约吧,所以你
必须等甘蔗能收割了,把甘蔗移转占
有给债权人就可以成立质权了。
由上可知,或许所谓的收取权在这里
也是为了设定将来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预约。
二、而且就学理上来说,当遇到收取权竞
合时,所有权人不见得能优先收取,
而是有一个顺序如下:
(一)法律特别规定,如果实自落邻地。
(二)用益物权人。
(三)所有权人。
三、将上开概念带入这两题的话结论如下:
(一)就第一题来说,甲要让售土地予乙
却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甘蔗将来之收取为一个预约,嗣后
乙又将土地售予给丙,丙取得土地
及甘蔗的所有权,即与甲产生收取
权的竞合,依上述学理,甲得优先
收取,惟物权之对世性,甲不得直
接收割丙的甘蔗,应向预约之相对
人乙请求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
事实上不影响甲仍为优先收取权人

(二)第二题刚好颠倒,其归属应是指所
有权而言,由上述可知,虽然甲与
乙有约定在先,但土地受让与丙,
就是所有权人,与甲之收取权无涉
,就算甲得优先收取,亦不影响丙
为所有权人之事实。
四、综上所述,一点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教、讨论。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05 08:18:00
第一题,你这样完全没有解释甲在不能对抗丙的状况下,丙为何没有收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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