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

楼主: dswen (牛河)   2015-09-15 11:12:52
删光光
这篇是用来回应L大的
因为书念不完(崩溃),没有打算像L大一样旁征博引(X)掉书袋(O)
(其实我在不作为犯 跟 正共犯区分 的问题,国内文献应该看了8~9成了吧,
日文文献也看了一些,只引教科书对我来说还是不够)
其实还是回归最核心争点啦
在作为犯跟不作为犯一起犯罪的时候 要怎么区分正共犯?
(我讲的都是分别构成,排除掉共同正犯,因为共同正犯比较特殊)
L大的论述逻辑是
因为不作为者不是行为支配,也不是意思支配
所以不会是直接正犯跟间接正犯
也不是教唆(不作为犯要怎么教唆?)
所以是帮助
这样的论述虽然没有明讲,但是骨子里却是R教授"犯罪支配理论"体系的逻辑
因为上位概念都是"支配",有支配的人是正犯,反之就不是
所以我一开始的质疑就是
L大这样的论述不就是用犯罪支配理论用在不作为犯的情形吗?
(虽然L大是一概否认,这个是犯罪支配理论 呵呵)
按照L大的想法
在作为犯跟不作为犯一同参与犯罪的情形
不敢说百分之百
但8成不作为犯的参与者不会评价成正犯
因为一但有作为犯参与,很难说不作为犯的那个人有着犯罪支配
所以,主张支配理论套用在不作为犯的学者
也不会"直接"用作为犯的体系套用
而是另辟蹊径
像我前文提到的S教授,就是认为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支配,才有不作为犯罪的支配
(这边完全是印象,有兴趣者自己翻文献)
总之
我的想法目前倾向是
只要有保证人义务(刑法上的强制作为义务),若还不作为那就该评价成正犯
所以,在"本题"情形(翁案改编),就可能有两个正犯
至于作为义务何来?真的是大哉问阿
背后牵涉到太多面向(尤其是哲学)
大概是这样啦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5-09-15 11:43:00
他就不承认他用犯罪支配....如果仔细看他的区分标准 不作为犯决对不会构成正犯啊所以d大你是采roxin的绝对正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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