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请教刑事诉讼法高普考2个题目

楼主: newSung (全民乱讲之全民大闷锅)   2015-09-10 22:50:09
第一题:
某甲曾犯伤害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伤害罪,法院疏忽,未能审
酌上述情状,而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谕知缓刑三年确定。嗣因某甲于缓刑期间
又犯重伤害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确定。如果检察总长对于某甲第二次伤害罪之确定判
决,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试问最高法院应如何判决?检察官是否应该向法院声请撤
销某甲第二次伤害罪之缓刑宣告? (99年普考刑诉第4题)
这题有2小题,我有疑问的是第2小题“检察官是否应该向法院声请撤销某甲
第二次伤害罪之缓刑宣告?”
我先说一下我的解法
第1小题:
(一) 最高法院应为非常上诉之驳回判决
1.依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事庭决议的内容重点:实务上并无争议者(例如:合于累犯
要件,未论以累犯。),对于法律见解并无原则上之重要性或争议,即不属与统一
适用法令有关之范围,殊无反复提起非常上诉之必要性。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
十一条系采便宜主义之法理,检察总长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
准许。
2.故本题检察总长对于某甲第二次伤害罪之确定判决(原审确定判决却未以甲为累
犯而加重其刑),“尚非不利于被告,且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检察官不得提
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446,以非常上诉无理由,判决驳回之。
第2小题:
(二) 检察官应该向法院声请撤销某甲第二次伤害罪之缓刑宣告
被告甲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科资料,法院不得予以宣告缓刑。本
题中,法院原判决宣告缓刑为违背法令,检察官应该向原法院声请撤销某甲第二次伤
害罪之缓刑宣告。
想请问一下,我的第2小题解法有问题或是不足的吗?
第二题:
警方在侦办某外国政要甲遭枪击案件时,以事后媒体大篇幅报导之嫌疑人乙在开枪
前曾说过“甲,给你死”一语,在未询问甲(因甲伤重无法言语)及现场其他人员
之情形下,迳行以上开事实为公众所周知之事实认定乙预谋杀人,移送乙涉嫌杀人
罪。请问上开移送是否合法妥当? (99地三刑诉第1题)
这题想请问一下,我的解法有问题或是不足的吗?
我的解法如下:
警方就嫌犯乙之移送,其手段似不合法而欠缺妥当,分述如下:
1.检察官为侦查主体,其职务为侦查追诉犯罪,依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至231条之规定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为侦查辅助,协助或服从检察官办案。
2.依刑事诉讼法第156条II,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
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且依刑事诉讼法§161I、II
检察官亦应负举证之责任,否则“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
犯罪之可能时”将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 刑事诉讼法§231-1即“检察官之退案权”。因此,若检察官认为被告罪证不足
,而有更为调查之必要,得限期命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进行调查
,以昭慎重。
4. 警方侦办犯罪嫌疑人乙时,只凭媒体大篇幅报导乙曾经恐吓被害人之资讯,未对
甲及现场其他人员为询问,承办警方亦未对乙是否承认犯罪而为移送该管检察官
侦查。这种迳依“不利于嫌犯之供述即行移送”之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156II
之规定。故检察官应行使前述之“退案权”,而应命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续为调查,以厘清犯罪事实且避免嫌犯之罪证不足。
作者: sluttervagen   2015-09-11 00:34:00
侦查中没有传闻法则适用,应该是可以认事用法是检察官的事,条子怎么送都无所谓侦察主体是检察官非条子,条子只是侦辅机关所以我觉得没啥所谓但这题应该是什么老师的独门吧第一题是9x第x次那个见解吧?99第7还4忘了分上诉合法还非法再看利益被告还不利益最后看有没有统一见解必要吧喔我说错了第一题是100年6次刑庭那个见解答案是不能当累犯论因为法院漏算累犯,如果法院算累犯刑期,缓刑中犯的伤害罪不会出现,所以不能当累犯论所以本案第2个伤害罪的非上最高院应该受理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才对毕竟那是违法判决至于缓刑宣告就不用撤了,因为撤销原判连缓刑一起干掉了我找到了,是97第4次刑庭,但案例是100年6次刑庭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9-11 11:22:00
第二题,228侦查不公开?245(更正)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11 12:31:00
感觉跟100年第6次的事实不太一样耶...感觉第二次伤害还是用97第四次决议处理耶...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09-11 13:45:00
第二小题要引刑法的撤销缓刑要件来论述刑诉476也可用来说明检察官有权声请漏讲了一点,第一题本来就不符合缓刑要件也要讨论
楼主: newSung (全民乱讲之全民大闷锅)   2015-09-15 23:03:00
谢谢以上板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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