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邮政法法条疑问

楼主: hsu19 (Vic)   2015-09-10 18:22:48
大家好
想请问 邮政法第四篇 简易人寿保险第16条的疑问
第16条:前条解除权之行使,自保险人之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
自保险契约订立或恢复保险契约效力至保险事故发生日满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
不得解除保险契约。
从分号后看了很多遍依旧不懂,所以想请问各位的想法!!谢谢!
我不懂至保险事故发生日满二年?我的解读是从我恢复保险契约效力到我事故日满两年?
觉得此句非常奇怪...
手机排版,请见谅。
作者: shayne5626 (大甲黑龙波)   2015-09-10 18:28:00
这个是 恢复保险契约效力后,满两年了 你才发生事故那时就算有解约的原因也不能解约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9-10 22:22:00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