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律师到底怎么录取?

楼主: zippers (继续累积实力♂)   2015-09-10 15:54:31
原文恕删,关于律师二试及格计算方式,今日得到考选部的答复如下:
您好:
一、依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第3项规定,本考试自104年1月1日起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
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分别以第12条第6项第5款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33%为及格标
准。但第二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未
达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50%成绩标准者,均不予及格。换言之,104年起律师考试第
二试之及格标准,系依各选试科目应考人之全程到考人数之总成绩高低顺序(非仅选试科
目成绩),“分别计算”其33%之录取人数,例如选试“智慧财产法”之全程到考人数有
500人,则该选试科目(含所有应试科目)可录取人数为165人;选试“财税法”之全程到考
人数有400人,则该选试科目(含所有应试科目)可录取人数为132人,余此类推。
但如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
未达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50%成绩标准者,
纵使成绩已达各该选试科目33%之及格标准,亦均不予及格。
二、您如仍有疑义或其他不明了之处,请迳向本部专技考试司第一科洽询,电话:
02-22369188转3136、3135。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
结论:
二试总成绩 ≧ 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33%
+
共同科目成绩 ≧ 全部应考全程到考人数50%
+
未有一科0分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9-10 17:03:00
这方式不太好,会引发混乱。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9-10 16:57:00
楼上上别误导好吗= =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10 16:52:00
考试规则写的也太不清楚了吧!!!!!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6:23:00
这条不就是讲你总成绩要是前1/3吗而且选考那科是前1/2 才录取 两个条件都要不过就他提供的好像是33%不是1/3。。。这样会差0.33% 大概是1-2人的可录取名额(?
作者: shaneshau (轩仔)   2015-09-10 16:18:00
可是如果把这句话“分别以第12条第6项第5款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33%为及格标准。”一起解释进去应该是各科选试(不含共同科目)1/3与共同科目的1/2这样才对啊?
作者: surrogate (所罗大门)   2015-09-10 16:05:00
然后去掉选试部分公同科目合计要大于1/这样?
作者: GooglePlay (谷哥不累)   2015-09-10 16:05:00
选考+共同科目>=该组1/3,且共同科目不小于全体1/2
作者: surrogate (所罗大门)   2015-09-10 16:04:00
跑去研究规则19条3项,应该是说全部含选试要高于1/3
作者: BrightKiller (石头)   2015-09-10 16:03:00
推这篇
作者: ialwaysloser   2015-09-10 16:03:00
谢谢分享
作者: Xbug (............)   2015-09-10 16:03:00
他是怕分组的程度不均,才加上共同科目需前1/2限制的...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9-10 16:02:00
意思就是一般科目跟选考都要在1/3以上,红字是说不要以为选考有1/3一般就可以随便,选考在3/1但是一般未达50%还是会被干掉,但是我觉得红字是废文,一般没1/3本来就上不了更何况未达50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10 16:02:00
说真的没过全体1/2还可以挤进分组的1/3难度应该超高吧...
作者: nk10 (筑梦踏实)   2015-09-10 16:00:00
应该是各科前1/3且其他科目不低于全部考生之1/2
作者: shaneshau (轩仔)   2015-09-10 15:57:00
感谢大大分享~所以1/2拿掉了吗?直接各组的前1/3(总分)?可是后面好像是我理解的那种欸,你没标准红字的部分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9-10 17:13:00
应该是 [选试科+选试科以外] ≧ 选试该组的33%并且 [选试科以外] ≧ 全体的50%嗯嗯。。。感谢原PO大大,这样终于有看懂了。。。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10 17:11:00
这影响准备方式很大很大耶 考选部到底在搞什么
作者: yoyolover (嘿哟)   2015-09-10 17:03:00
争点就是所谓的前33%到底指的是“选试单科”还是“全部总分”,考选部意见查询很多人问,但考选部始终给模糊不清的回答。我觉得如果是单科33%,那有可能选试考得到前1/3,但共同科目无法达到1/2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5-09-10 17:30:00
谢谢大大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7:32:00
请问n大我误导的点在哪 可否提出?如果是33%跟1/3的误导那我道歉毕竟我一开始也习惯用1/3后来看这篇 他是用33%算的喔500*1/3=166.67 500*33%=165实际上是有差的至于其他部分我认为我的理解无误 请指教有其他板友发现我的错误也欢迎提出
作者: BrightKiller (石头)   2015-09-10 17:48:00
总成绩要是"各组"前1/3,而且"除了"选考那科是前1/2才录取,两个条件都要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9-10 17:55:00
对楼上那样解释才是正确原po想表达的意思,不是1/3与33%的用语问题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7:55:00
分组没错阿 这不是争点吧我以为争点只存在于是你每科都要33%还是总成绩33%至于母体是选考的该组33%不是理所当然。。。你选哪组就是哪组的33%阿
作者: BrightKiller (石头)   2015-09-10 18:00:00
无意冒犯 但你在编辑纪录以上的那段少很多字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8:01:00
因为我一开始只是要解释我楼上搞不清楚的点分别计算这件事大家应该都清楚现在的争点就是 究竟要求是每科都要33%还是只有总成绩33%就行了不是吗?我的理解是这样拉 如果行文造成大家误会那跟大家道个歉 不过我自己的理解跟原PO下的结论是相同的 各位直接参考原PO给的结论即可 感谢板友的指正(手机推文难免会漏东漏西,感谢两位板友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9-10 18:07:00
全部的1/2+该组的1/3
作者: BrightKiller (石头)   2015-09-10 18:42:00
误会一场XD 不好意思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09-10 18:47:00
怎么还在吵阿....二试稳过?还是楼上各位都已是律师?
作者: BrightKiller (石头)   2015-09-10 19:03:00
没人在吵。没稳过。是律师。
作者: s358487940 (Fight)   2015-09-10 19:09:00
啥? 每科都要33%? 新文章的争点吗 没看过有人争这个之前都在吵选考总分还是选考单科吧 @@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09-10 19:33:00
文章争点在讨论这个喔,那可能没销量@@.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9-10 22:53:00
各组录取1/3 但是全部人的1/2跟没有0分科目是门槛...设计上应该是担心选科难易不均有人靠选科而共同科太差...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5-09-13 18:35:00
如果我也重榜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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