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关于律师二试及格计算方式,今日得到考选部的答复如下:
您好:
一、依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第3项规定,本考试自104年1月1日起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
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分别以第12条第6项第5款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33%为及格标
准。但第二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未
达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50%成绩标准者,均不予及格。换言之,104年起律师考试第
二试之及格标准,系依各选试科目应考人之全程到考人数之总成绩高低顺序(非仅选试科
目成绩),“分别计算”其33%之录取人数,例如选试“智慧财产法”之全程到考人数有
500人,则该选试科目(含所有应试科目)可录取人数为165人;选试“财税法”之全程到考
人数有400人,则该选试科目(含所有应试科目)可录取人数为132人,余此类推。
但如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
未达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50%成绩标准者,
纵使成绩已达各该选试科目33%之及格标准,亦均不予及格。
二、您如仍有疑义或其他不明了之处,请迳向本部专技考试司第一科洽询,电话:
02-22369188转3136、3135。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
结论:
二试总成绩 ≧ 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33%
+
共同科目成绩 ≧ 全部应考全程到考人数50%
+
未有一科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