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刑法关于"欺骗"害他人致死的刑责

楼主: baumen (baumen)   2015-08-19 08:09:59
http://goo.gl/f9Mb3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12/668270
http://static.ettoday.net/images/1231/d1231997.jpg
我想到另一个真实案例  也才刚发生没多久
一个收肉店女员工被诬陷偷酒而自杀身亡
因为被一个男同事栽赃  
之前有篇报导是说其实酒是男同事偷的
老板娘不察要女员工赔钱
有篇新闻说那个男同事是触犯公然侮辱罪
但一条命耶   先不讨论自己偷窃的部分  害人自杀应该无法构成诬告
那害人自杀  法律上触犯哪一条??
现行的刑法 以及判例  似乎找不到相关罚则??
※ 引述《y254769513 (歪贰武士)》之铭言:
: 刑法关于"陷害"或"欺骗"害他人致死 是否无罪责?!
: 例如:
: 甲在聊天室聊天,骗乙说自己住在某某路10号,有意与乙发生一夜情。
: 并跟乙约在半夜10点直接来某某路10号找他。
: 乙如约时间到了某某路10号,结果按门铃发现出来的是丙。
: 丙根本重头到尾都不知情,大声对乙说不要半夜来骚扰人。
: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 请问甲之罪责。
: 乙当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责呢?
: 我知道虽然甲对丙的死无预见可能性,但甲是否够成立271杀人既遂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 因为甲的恶作剧已构成危险前行为,如刑法第15条第二项所示
: "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生之义务。"
: 甲对丙的生命法益制造风险,具有保证人地位,应负消灭风险的义务。
: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既遂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 以上是我的见解, 但还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帮解答。
: 因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恶作剧就当作杀人犯,会不会太过头了。
作者: fishing1 (拥抱蓝天)   2015-08-19 08:52:00
我在八卦板上有看到这消息,那篇说那位偷窃的男同事有看到被诬赖的人在line上说要自杀,而且还在line上留言说要那个人去跟老板道歉就好,这种情况有可能成立保证人地位吗?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9 09:53:00
作者: ihopeso (兰斯洛特)   2015-08-19 09:58:00
保证人地位论危险前行为可能成立 但依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讨论男同事隐瞒事实与女生自杀 应该无法成立用客观归责理论讨论 常态关连性也不能成立除非直接用条件说讨论过失犯?不过实务上不知道可行
作者: HAHABOYYA (SUZUKI)   2015-08-19 10:02:00
可从罪刑法定主义或因果关系去做讨论,但不管是从哪个去做讨论,案例中害人自杀的行为都不会有刑事责任。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9 10:23:00
危险前行为也不构成吧
作者: saxo1218 (沙XO)   2015-08-19 11:10:00
关于本例,我是从因果关系为讨论主轴,不管是客观归责理论或是相当因果关系,均难谓行为与结果具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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