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235条 是否有白话解释?

楼主: Monstrum ( )   2015-08-11 09:52:38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民法 第 235 条
债务人非依债务本旨实行提出给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债权人预示拒
绝受领之意思,或给付兼需债权人之行为者,债务人得以准备给付之事情
,通知债权人,以代提出。
找到一篇网络解释 但是看了更迷糊?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10307258
“但债权人预示拒绝受领之意思,或给付兼需债权人之行为者,债务人得以准备给付之事
情,通知债权人,以代提出”
答:例如“汽车买卖契约当事人,汽车买受人事先表示拒绝付买卖款及受领汽车,汽车之
出卖人即债务人兼需要买受人即债权人受领汽车,出卖人得以准备交车之日期及地点,先
期通知汽车买受人,代替现实提出交付汽车”,因契约互负债务之当事人,如一方有先为
给付之义务者,仅他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此观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自明
。复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提出之给付,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者,自
提出时起,负迟延责任。至债权人预示拒绝受领之意思,或给付兼需债权人之行为,经债
务人以准备给付之事情,通知债权人者,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但书规定,以该通知代给
付之提出。于此场合,债权人充其量仅应负迟延责任而已。
作者: analysis (请Pledis放过AS)   2015-08-11 10:03:00
最简单的讲法就是债务人愿意给付,但需要债权人过去领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5-08-11 11:35:00
本文说债务人提出之给付,应满足双方当事人契约内容,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而不生受领迟延问题。但书,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购买白米1000斤,债权人负有一协力义务(收受放进仓库等),而1000公斤数额庞大,总不能不通知债权人即提出,所以债务人在给付前,现行通知,以代提出。所以,债务人履行但书要求,即可免除自己身陷给付迟延,反过来说,债权人即有受领迟延问题。
楼主: Monstrum ( )   2015-08-11 22:11:00
感谢 出卖人=债务人 买受人=债权人 是这样解释吗?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5-08-11 23:02:00
嗯,通常是的。不过提醒买卖契约双方是互相为债权人及债务人,就看你观看的角度囉~
楼主: Monstrum ( )   2015-08-11 23:53:00
再次感谢 我的法律观念太薄弱了 看法条像看天书 囧
作者: lingpxs (Kelly Lin)   2015-08-15 00:55:00
对于物品:出卖人=债务人 买受人=债权人,对于钱:出卖人=债权人 买受人=债务人补充解释 "买卖契约双方是互相为债权人"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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