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104年司律一试有疑问的题目

楼主: doublecross (南阿里)   2015-08-11 09:49:18
大家好,请教一下:
民事法第53题
于 103 年10 月1 日,甲列乙为被告,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被告赔偿新台币(下同)
70 万元,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甲住居台北、乙住居屏东
。100 年3 月1 日,乙驾车在台北市区与甲驾车相撞,在现场甲
受伤发生损害,因乙驾车有过失,致甲受损害70 万元等语。乙
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并抗辩自己无过失云云。下列叙述,
何者正确?
A 法院得依职权调查甲对损害之发生是否也有过失,无须待当事
人主张其相关事实
B 法院就两造有关何人有过失之事实经调查证据之结果,得心证
认为甲就损害之发生亦有过失时,于裁判前令当事人就该事实
及有关如何赔偿之事实有辩论机会后,得依职权斟酌该事实而
减少乙应赔偿之金额
考选部给的答案是B,我觉得这答案是对的,
但是,
裁判法院: 最高法院
裁判字号: 85年台上字第1756号(判例)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事件
裁判日期: 民国 8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
赔偿金额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
文。此项规定之目的,在谋求加害人与被害人间之公
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职权减轻或免除之。
裁判字号: 80年度台上字第173号(判决)
裁判案由: 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日期: 民国 8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查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
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
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减少损害者,
为与有过失,民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定有
明文,此即过失相抵之法则。按过失相抵之责任减轻
或免除,非为抗辩,而为请求权一部或全部之消灭,
故过失相抵之要件具备时,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之主张
,迳以职权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这样看来,似乎A选项也是可以,
还是说,事实部分仍须被告自己抗辩,
然后在法律效果方面,法院得依职权介入。
如果当事人未抗辩,法院则连事实部分都不能去调查。
谢谢啦!
作者: hellodio   2015-08-11 10:08:00
民诉是选择题中最不能纯依实务见解做答的科目,还是要选择有邱式风格的选项,像这题选B是因为要避免突袭性裁判,符合邱的上位思想。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8-11 10:10:00
邱派的手从好几年前就伸到选择题囉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5-08-11 10:11:00
我写题示时是采取后者的看法。在民事庭工作没看过法院主动调查的,都是当事人自行主张。所以没选A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08-11 10:39:00
长知识了 推推
作者: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8-11 11:09:00
A不行吧,当事人进行主义下,当事人未主张的证据法院不能查吧,除非是有公益性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适不适格或家事事件
作者: FrankChaung (~~~~)   2015-08-11 11:17:00
这题其实当下不能说没有疑虑,但比较内容B>A~XDDD
作者: hellodio   2015-08-11 11:23:00
正所谓拥抱邱派,民诉得永生啊,阿弥陀佛XD~~
作者: Xbug (............)   2015-08-11 11:56:00
有无过失,还是要当事人主张举证。法院依主张认为有过失时,可不待主张职权用民217。
作者: louis4103 (AJ)   2015-08-11 12:51:00
一造辩论还是可以依全辩论意旨跟心证判断损害额,所以本来就可以计入折旧吧?
作者: tichia (睡不着)   2015-08-11 17:35:00
A不行 全案如果无显现事实 你是哪来职权斟酌~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5-08-11 18:23:00
辩论主义与举证责任的问题。主张权利被侵害的原告甲应就被告乙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这一关如果过不了,原告甲就会败诉,遑论与有过失的问题被告乙不主张原告甲与有过失,法院不可能去“职权调查”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8-11 23:21:00
你的判例是说在与有过失时法院可依职权减轻赔偿不用当事人主张减轻,不是说法院可以调查是否与有过失
作者: mickchao (威士忌才是王道...)   2015-08-11 23:43:00
与有过失的“过失”不是民法184条所指的过失(或民法227条的可归责),而是对己义务的过失,就算请求的一方没有民法184条的过失(或没有可归惯事由),法院也能迳依职酌减该造所请求的损失
楼主: doublecross (南阿里)   2015-08-12 07:14:00
Good,谢谢楼上的回应,这对我来说实在抽象了点。
作者: Osisa (悟人子弟)   2015-08-13 10:31:00
首先,辩论终结前原则上都由两造当事人主张并提出证据供法院当庭调查并附卷。调查证据终结后,始由当事人开始辩论。所以在两造提出证据前,卷宗是无甲有过失这项证据,法院也不会认定这部分的事实,直至调查证据结果让法院认定甲有过失时,法院才会职权审酌与有过失而毋庸当事人于调查证据或辩论时主张。第一行的“辩论终结前”更正为“调查证据阶段”选项A是假设无人提供书证或人证,而由法院职权函询警察机关提供事故现场图及肇事责任鉴定报告。选项B是假设两造已提供上开证据,且法院认定事实为甲有过失,此时法院即得职权依民法217条规定审酌是否减轻或免除赔偿。况题干只有提到乙否认自己的过失,并未主张甲与有过失,所以法院根本看不到甲也有过失的主张跟证据,选项A不可采。补充:选项A依辩论主义在乙未主张或声请调查甲与有过失之事实或证据时,法院不得职权审酌该事项,所以A选项不可采。法院不得“职权审酌”改为不得“职权调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