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刚好读未遂犯章节读的稍微有点心得,就来献丑一下,顺便确认一下自己的观念
,欢迎强者批判,至少让我别在考场犯错。
我个人是以易台大的刑法总则当做主要工具。
以下针对您的问题做回答。
第一题,
个人觉得您应该先稍微把架构再弄清楚一点,印象理论是所谓“应罚性基础”,而主客观
混合说是着手的判断标准,两者相同的都是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作为判断背景。故您可
能会以为两者是相同的东西。
以这题来说,若要用通说(映象理论为基础的延伸)来解的话,思考方向依序为“印象理
论”+“主客观混合说”+“重大无知说”
以上述来看,该题的行为人出于个人主观认知而行着手之行为,而其伸手之行为与窃盗构
成要件行为具有密切关联,而其不能未遂之结果并非出于重大无知,故适用第25条第1项
。
第二题,
个人就觉得题目有点怪怪的,思考流程同上,但是因为A自始就不在场,该开枪行为“自
始不可能达成既遂”,也是跟上述的不能未遂相同,而也非出于重大无知,故也应论以25
第一项之未遂。
但是奇怪的是其开枪之行为,倘若以一般正常第三人都会认为有危
险,应该不会区分是何人的法益正受侵害,但是看到有讲到法益,小弟我突然想到,该题
会不会是适用黄荣坚老师的失控理论来论著手?所以以我们要准备正常考试的不会去准备
到的方向? 不然这个结论怎么看怎么怪...
这等价的客体错误,怎么样来说对A都会论以杀人未遂,怎么结果跟这题的答案相差这么
多呢XD
以上小弟的浅见,还望各位刑法大师提点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