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板友们帮忙判断一下,以下从两本书中分别节录的说法,对印象理论的见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A.扑马刑法总则4版,p108。
“行为人的犯罪计画中,认为打开这一扇窗户就可以偷到苹果,结果打开窗户之后手伸进去却空无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够详细),此时虽然苹果不存在行为人伸手可及之处,但这是客观面的观察,而主客观理论是以‘行为人之计画’为判断标准,因此‘依照行为人犯罪计画’,苹果就在伸手可及之处,而按照行为人的犯罪计画为判断基础,手伸出去就是一个‘可能造成苹果直接危险的行为’。那么依照主客观混合理论,行为人可认定为着手”
B.大小百合刑法总则解题书,P4-24
“乙误B为A,开枪击毙B时,A事实上不在现场。依乙主观上认知,再依客观第三人评价认为,乙开枪击毙B之行为,对于A之生命法益并未产生危险印象,其行为未达着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对A)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感觉两本书对印象理论的见解,似乎应从主观或客观判断上不太一样。如果这两者存在矛盾,应以何者为正确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