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 纯正身份犯问题

楼主: K831834 (0rz.tw/gF223)   2015-08-05 11:14:40
读到后来已经乱掉了,希望大家能帮我指点迷津,谢谢。
假设甲(非公务员)共同/帮助/教唆乙(公务员)向丙公司要求贿赂
1.甲乙间可透过刑法31条第一项处罚,不受对向犯的规定限制?甲丙或乙丙间则受对向犯规定限制,不可透过31条第一项处罚?
2.刑法考试就收受贿赂罪的问题,究竟该以刑法规定回答还是贪污治罪条例回答?贪污治罪条例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但刑法121条的罪对于非公务员身份的人会有不同答案,再加上共犯的问题就更茫然了@@
希望大家能不吝给我指导,谢谢。
作者: h816090 (~FABULOUS~)   2015-08-05 14:43:00
学说跟实务看法不同,实务认为甲乙如果是共同正犯,收贿罪又是纯正身分犯,所以有适用31条第一项。但学说认为,欠缺身分就不可能成立正犯,只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第二个问题 我都只回答刑法的答案,但因为我根本没去唸贪污制罪条例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5-08-05 20:29:00
只能回答第二题,通常作答以刑法为主就好,特别法规拿来作补充就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