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831834 (0rz.tw/gF223)
2015-08-05 11:14:40读到后来已经乱掉了,希望大家能帮我指点迷津,谢谢。
假设甲(非公务员)共同/帮助/教唆乙(公务员)向丙公司要求贿赂
1.甲乙间可透过刑法31条第一项处罚,不受对向犯的规定限制?甲丙或乙丙间则受对向犯规定限制,不可透过31条第一项处罚?
2.刑法考试就收受贿赂罪的问题,究竟该以刑法规定回答还是贪污治罪条例回答?贪污治罪条例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但刑法121条的罪对于非公务员身份的人会有不同答案,再加上共犯的问题就更茫然了@@
希望大家能不吝给我指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