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816090 (~FABULOUS~)
2015-08-04 22:17:06问题一:
常见到 警察 临检时
在车子的后车厢里搜到毒品 可是依照刑诉一百三十条规定 附带搜索只能搜索立即可触及
之处所,后车厢应该不算是吧!!
问题二:
我们刑诉的老师说
131第一项 是用来搜索人的无令状搜索。
131第二项 是用来搜索物的
如果是搜索人的就不可以搜索物品,大家也是这样写答案的吗??
每次看新闻我都很疑惑,所以想请教各位!!!!
实务和学说规定有落差,警察盘查的车常已锁定,因监听或跟监许久,所以确定其中有违禁品,然后故意要看车内,车主惊慌下多会同意,毒贩大多被抓多次很清楚自己行为不当,故同意搜索时很难说自己不解其意,且查获毒品量大,我过去在宪兵队和刑事局办案时曾查获近百公斤K他命,法官绝对不可能说我们违法取証而排除该証据,至于考试还是用学说作答就好。
楼主:
h816090 (~FABULOUS~)
2015-08-05 00:07:00感谢各位的解答!!!!!!
看你在后车厢找到什么,如果是枪砲毒品,即使是违法搜索 最后还是会有证据能力
问题二,还是可以扣押应扣押之物,但仅限在找人的“过程”中,人一找到,你这个搜索就必须停止了而且是目光所及,如果你找人,却跑去开抽屉,很明显就不符合你的目的,这时候扣押到的物品就是违法话说临检就要看警察职权行使法的规定了@@…不过假如在后车厢搜到毒品这件事是合法的行为,那这时候应该是刑诉88再刑诉130至于交通工具是否包含后车厢,刚刚询问了我的律师室友,有学者认为该交通工具应做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车厢内部空间而不包含后车厢。不过实务上的认定很宽松就是了@@…
可是临检应该不符合130的要件吧...问题二 我的理解跟你一样
他们又不从事实务工作XD他们只要负责在研究室嘴砲好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5-08-05 11:50:00问题一我觉得看个人怎么采,但就附带搜索的立法目的,后车厢不属于历即可控制之范围,但实务常用文义解释...问题二,看102台上59决蛮清晰的
因为有些警察突然忘了就事后才补签同意书阿最高院很多判决都在争执事后补签的问题不过的确是大部分 没人敢不从吧...
楼上 还有小屁孩 前阵子看到好几则小屁孩对警察呛声的新闻
Louis大大我在警察机关服务 如果事后写同搜,会违法吗我看好多学长都这样搞…只是刚好遇到的犯嫌都不懂法律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07 12:38:00我的刑诉老师王皇玉说 就算妳懂法律不签同搜 警察还是有办法弄妳....过去有个律师在西门町跑步被警察违法拘捕 后来律师告警察最后本案也不了了之..(好笑的是 律师现场教警察法律知识)律师当场告诉警察这是违法拘捕 警察也说是 但仍然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