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既非客体错误,也非打击错误,行为人着手后,已经让因果历程自己运作,只是结果之发生,不如预期而已。
甲对乙成立杀人未遂。
至于对丙,依经验法则,
甲应该有遇见乙的车有可能会被开走,至于是被偷走或是被朋友或是家人开走,则非所问。
因此甲对丙应该有杀人之间接故意。
※ 引述《aspirell (陈小花)》之铭言:
: 题目:
: 甲为杀乙而破坏乙车的煞车,
: 没想的车却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请问这样到底要算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 甲对于丙偷车有无预见可能,
: 这会对答案有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