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为杀乙而破坏乙车的煞车,
没想的车却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请问这样到底要算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甲对于丙偷车有无预见可能,
这会对答案有影响吗?
个人浅见应该认为是打击错误,因为甲并没有误认客体...关于错误理论,之前大学时跟朋友为了方便记忆,以271来说,客体错误就是脑残(误认对象)打击错误则是手残(开枪了结果打错人)。这样记忆后,大学四年都不会忘记了...以上可能有误,留给高手们评论 谢谢!
作者:
kamelol (kame)
2015-07-28 19:59:00我觉得是等价客体错误,有无预见不影响罪责
倘若有无预见可能性不影响的话,那甲不就对丙所犯杀人既遂呢?甲对丙之出现理应是毫无预见可能性...
作者: av8dloveme (J.C) 2015-07-28 20:22:00
可是甲对于"开车的人死定了"这件事情有预见可能性。
而甲已着手之事实,造成之结果应该为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则是过失致死(有无预见可能性在这边应该为重点)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7-28 20:32:00对乙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死,依55条处理
客体错误吧,行为并未发生偏离和失误,甲知道骑车的人会死,死的也是人就好了。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28 20:56:00客体错误啦,理由同楼上类似的题目还有送毒酒给甲,没想到甲将酒送给邻居喝只要认识到喝的人会死,结果真的喝的人死惹客观上跟主观上就可以完全对映,所以成立杀人既遂罪
客体错误+1 甲只要知道开车的人会死即可(遇见可能性)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8 21:14:00等价客错+1 杀人故意针对的是开车的人
感觉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一种偏离至其他客体的因果历程错误,经典案例甲欲射杀乙,却误击丙,甲主观上要杀乙,瞄准的也是乙,却因为子弹偏弹(因果历程错误)打中丙,本案甲欲杀乙,破坏的也是乙的车(同瞄准乙),没想到车却被丙偷走(同子弹偏离击中丙),客体错误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客体的误认,即错误发生于行为人认识,如果甲误丙的车为乙的车破坏之,然后丙开车死亡才比较像客体错误,至于本案法律适用,对乙成立未遂,对丙是否成立过失犯依个案审查,如果乙平常都会借人车,则甲应有预见可能成立过失,如果甲在乙走向车之前才破坏,车突然被丙偷走,则可能不成立过失,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瞄准的是“骑车的人”,这情况难谓类似子弹偏离啊…蛮多类似题目的,最后那句话专门误导人的。
作者:
ci3964 (yuci)
2015-07-28 21:33:00等价客体+1 故意于开车的人
假设以楼上同学以子弹的说法来讨论,瞄准时认定自己会打到目标,子弹飞出去就是飞向乙,若发生偏离失误,则为打击错误,但破坏刹车,虽然行为人想杀乙,但是需要乙来骑这台车,也就是知道谁骑都会出意外,所以客体就是“骑车的人”而非乙,客体错误,法定符合说。 我讲的比较白话就是了。
刚刚翻了一下书,看来确实是客体错误,哭哭,如果是考试就写错了。
更白话的讲法,瞄准目标打,结果打到别人去,打击错误。做类似陷阱陷阱,目标以外之人踩到,或是搞错了把别人当成目标打,是客体错误。
作者:
koubayo ( 1)
2015-07-28 22:44:00依小扑扑上课说法,开车的人会死,所以是客体错误
作者:
scrate (scrate)
2015-07-28 23:21:00是开车的人会死,所以没有重大偏离,不是打击错误,是课题错误客体
小弟也是读扑师的书,原本设定就是“开乙车的人”会死,客体错误
作者:
careone (晴朗的天空)
2015-08-01 19:46:00客体错误+1 扑师上的很好 很庆幸是上他的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