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呦
就是装学问咩
可幸可喜的是
现在好多新进法官的判决书
都蛮前卫不因循传统的
写的东西都很白话耶
除了搞来搞去卖弄一堆跟法律无关的语助词介词外
类似情形还有大法官理由书
君不见各大法官屎劲吃奶的力气拼命秀自己所学 写的长篇大论
可惜我连看都不想看
应该也是很多新进法官不太读这些大法官的东西啦
※ 引述《essenuej (批踢)》之铭言:
: 刚看了篇判例...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60号判例:“......因休克跌落崖下溪中身死,不得谓非与上诉人等之行欧,有因果关系......”
: 由于我漏看一个非字,结果误无为有,一直前后重看整篇究竟哪里出问题。白忙了好久。
: 我决定来尿不准怪马桶歪一下。是说这句子结构很有特色,为何不写:“不得谓与上诉人等之行欧,不具因果关系”,而要用非口语方式的变体去叙述呢?用它的方式也不见得能意思更简洁表达。
: 听老师说过,这是一种行话的语癖,能显示出自己读了很多书。但个人觉得,这种本位主义似乎不是很应该才对。但我一介贱民的意见,肯定也不值一晒。
: 继续潜水。
: 有没有板友也来分享些法律人独特的叙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