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104年高考民法第4题

楼主: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7-26 18:13:36
※ 引述《b4scotttzen (SIPO)》之铭言:
: 104年高考民法第四题(财税/法治/...)
: 甲为乙之继母,扶养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后,至乙成年后,始办理收养,
: 并改从甲之性。乙之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该如何处理?
: A.仍维持原本姓氏
: B.改为从甲姓氏
: C.于原姓氏外,另加入乙(从甲之姓)之姓氏
: D.甲、丙自行决定
: 正解 B
: 相关法条:§1077IV收养效力仅及于其未成年且未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
: §1078I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或维持原来之姓。
: 疑问:1.上述§1077、§1078好像都不够精准?请问有哪条法条直接描述到本题情况?
: 2.如果照这个答案推论,本题若改成乙维持本姓,丙也将维持原本姓氏?
: 谢谢
第 1059 条
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未约定或约定
不成者,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之。
法务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号函及本部96年8月20日台户第0960128517号函,
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公布后,子女姓氏规定疑义,析述如下:
...
2.父母变更自己之姓氏后,已从其姓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应随同改姓。
作者: blueccc (咸狼命)   2015-07-26 19:05:00
这题我觉得超阴险,还好最后删到剩BD,选了B!!
作者: b4scotttzen (SIPO)   2015-07-26 20:07:00
另版友提供http://goo.gl/aKTNvy 民国100/02/10函释内容是说"宜"随同改姓 如此是否没有一定要改呢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7 10:55:00
原来如此,但是建议不要太深究了,努力备考司律比较重要,这除非接下来没有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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