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刑法“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

楼主: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18 11:05:55
※ 引述《qqqm2k (qqqm2k)》之铭言:
: 这几天在李允呈<刑法总则解题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这两题,书上是认为两题解法
: 相同,故以类似考题并列,不过自己实际操作后,觉得两题事实的差异似乎会影响是否具
: 备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用扑马破/Q,所以没用客观归责)。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劳
: 高手帮忙突破盲点:
: 甲及乙互不相识,但均想杀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爱吃巧克力,甲、乙各自制作掺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论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单独之剂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剂量始足以产生死亡之结果。由于丙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发死
: 亡。试问甲、乙应对丙的死亡负杀人既遂之刑责吗?(99年普考法律政风)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两个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关系)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别成立§271Ⅱ
: 这边有疑问的是,一次吃两个巧克力应该不是反常的行为,很难说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势,所以可以说一次吃到两个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实介入”吗?
: 甲与乙并不相识,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机会对A报复。一日见A不在,
: 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于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见此情形,认为机不可失于是分别先后在A
: 饮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药。二人所放的毒药,分别都不足以使A致命,却因相加的毒药
: 剂量,却成为致命的量,A饮用后,发生休克,送医后不治死亡。此时甲、乙放毒的行为与
: A死亡结果之间,其因果关系及责任为何?(99年中正大学法研所)
: 题目仅说“分别先后”,没说到底谁先,所我作两种假设:
: 1.可证明甲先下毒时:
: 甲的部分:
: 在无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后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反常因果历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后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 这边如果依客观相当性理论(76台上192例),由事后第三者就行为当时所存之一
: 切事实观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态的因果历程;也就是说乙
: 下毒后到A死亡之间并没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题是丙吃下另一个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该当构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认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对下毒行为
: 之危险性有认知,仅为非重大因果历程错误,乙的杀人故意仍成立。
: 最后,乙成立杀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较衰?!)
: 2.无法证明谁先下毒时:
: 如同上述,被判定为慢下毒的比较衰(?!),所以罪疑唯轻下,甲乙皆为杀人未遂。
: 所以,这两题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还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墙多日……
题目甲乙无犯意联络,两者分别下药之药剂量各不致命,但同时下毒却能发生死亡结果。
甲乙依累积因果关系说,前后下药之行为导致A死亡之结果,可归责甲乙,甲乙论刑法掉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
但依实务相当因果关系(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因果关系不相当,或以错误重大偏离说
论以未遂。
以上是小弟的见解,供参考,在请高手说明。
作者: gccba02699 (Sideliner)   2015-07-18 11:31:00
题目写分别先后下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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