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atpeanut (嚕殺殺西~~~嚕殺殺!! )
2015-07-18 05:37:38: 林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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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考行政法第23题的答案考选部公布答案为C,我想命题老师的想法是:地方制度法第16
: 条第3款规定,居民(直辖市市民、县市民、乡镇市民),对于地方公共设施有使用之权
: 利。此题是“市有道路”之利用,依据地方制度法之规定,所以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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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暑叔也选A反射利益丫,国内学者敎科书对于兴建公有设施,提供人民利用,采人
: 民间接享受之利益(反射利益)的见解。但是,依据地方制度法第16条之规定,地方之公
: 共设施(老人会馆、公园、游泳池......等)有使用之权(权利)。
: 题意不清楚,很容易被骗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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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perEmilio: 地制法规定不一定就能规范到所有市有道路 07/17 20:52
: → SuperEmilio: 因为市有道路是个不确定法律名词 07/17 20:53
: → SuperEmilio: 甚至只是未经规范的通用词汇而已 07/17 20:54
: → SuperEmilio: 有种东西叫国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 也就是说 07/17 20:57
: → SuperEmilio: 是一种公有土地供私人行走的道路 07/17 20:58
: → SuperEmilio: 当然也有另一种叫公有土地变成既成道路的 07/17 21:12
: → SuperEmilio: 以上不要想说不可能存在 但实际就真实发生 07/17 21:15
如果题目是"市民" 那就没什么争议了吧
今天就是直辖市市民、县市民、乡镇市民得走于市有道路之上的权利
偏偏题目出出来是"人民"
人民的定义很广耶........外国人算不算?
这还适用地制法吗?
莫忘了地制法里直辖市市民、县市民、乡镇市民的要件:国籍+设籍
例如:台北市民走在高雄市的公有道路上
台北市民可以主张地制法第16条对于高雄市的公共设施有使用之公权利吗?
我想不行吧?
板上有人对这题提出疑义了吗?
不用找到教科书判例的资料佐证 直接用地制法提疑议 不就很省事了